北京中益美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京0106民初8603号
判决日期:2020-08-31
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中益美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益美康公司)与被告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医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益美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宏玲、被告中国医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国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中益美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尚欠原告的货款54979.99元及欠款利息(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自2016年建立业务关系,但至今仍与原告有未结款项,原告多次催款均未果。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在查清事实之后,依法支持原告诉求。
中国医药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欠款事实、金额认可,企业询证函是被告主动发给原告的。但原被告是长期的业务关系,先是被告给原告供货,后是被告子公司给原告供货,原告欠被告款项更多,此案款项可以抵掉。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中益美康公司长期从中国医药公司购买医疗器械。2017年1月23日,中国医药公司向中医美康公司发送企业询证函(编号:收入-037),载明:北京中益美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本公司聘请的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正在对本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下列信息出自本公司账簿记录,如与贵公司记录相符,请在本函下端“信息证明无误”处签章证明;如有不符,请在“信息不符”处列出这些项目的金额及详细资料……1.本公司与贵公司的往来账项列示如下:截止2016年12月31日,贵公司欠0.00元,欠贵公司54979.99元……该函下端“1.信息证明无误”处有中益美康公司盖章
判决结果
一、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中益美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货款54979.99元及利息(利息以54979.99元为基数,从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北京中益美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7元,由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薄彩峰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任娟娟
判决日期
2020-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