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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天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孟正清
联系方式:13884238578
注册时间:2010-04-12
公司地址:白银市平川区兴陶路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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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金昌市盛发连成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天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甘0302民初163号         判决日期:2020-08-31         法院: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金昌市盛发连成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天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昌市盛发连成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振其、被告甘肃天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金昌市盛发连成装饰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剩余门窗货款25594元;2、判令被告支付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4535元(以货款总价75594元,年利率6%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25日,原、被告签订材料采购合同,约定原告于2018年11月2日开具增值税发票给被告。双方口头约定被告于2018年年底付清材料货款。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仍欠付25594元的材料货款。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提起诉讼。 甘肃天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双方签订材料采购合同属实,原告主张的欠款金额25594元属实。但因原告存在不按照被告提供的图纸安装门窗,原告私自调整图纸,致使工程质量未能达到被告的要求。原告应按照被告方提供的图纸进行维修,扣除维修费用后,被告支付剩余货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9月25日,甘肃天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金昌市盛发连成装饰有限公司签订材料采购合同,约定:甘肃天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金昌市盛发连成装饰有限公司采购钢制推拉门、铝合金断桥窗、乙级防火门、封闭隔墙、不锈钢门斗,双方对所购材料的规格型号、数量、价款进行了约定,材料总价款共计75594元。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开具含税价16%的发票,合同期限自2018年9月25日至2019年9月25日。同日,双方又签订铝合断桥窗加工定做合同书,约定:由原告方包工包料,按图施工。被告在本合同签订时预付订金/定金壹万元,余款按进度款10月8日左右付陆万元,余款竣工结算完一次付清尾款。附属条款为不含纱窗,含16%增值税。2018年9月25日,甘肃天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昌市盛发连成装饰有限公司提供的连城综合加工厂制作协议上,对原告方提供的材料价款进行了核算,价款总价为36361元+19392元+17444元,合计73197元,该协议落款处有甘肃天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电投金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盖章,甘肃天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杨文俊签字。2018年11月2日,原告向被告提供价税合计为75573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截止至2019年10月22日,被告已向原告支付货款50000元(包括已支付定金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为当事人陈述及金昌市盛发连成装饰有限公司提交的材料采购合同、铝合断桥窗加工定做合同书、增值税发票、连城综合加工厂制作协议。被告提交罚款通知单,欲证明因原告未按要求施工致使被告缴付罚款,原告应在货款中扣除该笔罚款。本院认为,该罚款通知单与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无关联性,对被方主张的上述事实,不做认定
判决结果
一、被告甘肃天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金昌市盛发连成装饰有限公司欠付货款25573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金昌市盛发连成装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昌市盛发连成装饰有限公司负担42元,被告甘肃天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杨梅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汪倩
判决日期
2020-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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