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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山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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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绍芬案裁定书
案号:(2020)桂行申25号         判决日期:2020-08-31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范绍芬因其诉被申请人马山县民政局、一审第三人王建华、王柳京、王碧云、王碧琼撤销婚姻登记决定一案,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01行终8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再审申请人范绍芬申请再审称:1.《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婚姻登记机关有过错可否撤销当事人婚姻关系的复函》(民办函〔2011〕72号)(以下简称《民政部复函》)对本案处理有约束力,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必须遵照执行。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也应当引用作为判决依据。2.马山县民政局自我监督纠错,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不能超越职权。马山县民政局作出马民发〔2013〕3号《关于撤销王福臣与范绍芬婚姻登记的决定》(以下简称3号撤销决定)于法无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超越职权。二审判决认定马山县民政局作出3号撤销决定没有超越职权是错误的。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关于“马山县民政局作出3号撤销决定没有超越职权”的认定;将《民政部复函》作为判决依据;认定王福臣与范绍芬的婚姻登记不是胁迫结婚。 被申请人马山县民政局答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七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具有自我纠正错误的职权,这也符合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错必纠的法治原则。马山县民政局具有撤销违法的婚姻登记的职权,在处理涉案的违法婚姻登记时应根据具体案情作出“不予撤销”的决定,即使错误作出“撤销”的决定,也只能表明马山县民政局在作出处理时适用法律错误,不存在超越职权的问题。《民政部复函》不是法律、法规和规章,从其内容来看,并不否认婚姻登记机关享有的“法定撤销权”。范绍芬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以驳回。 一审第三人王建华、王柳京、王碧云、王碧琼经本院电话询问称不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判决结果
驳回范绍芬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禤达宇 审判员王小成 审判员班艳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陆雨清 书记员贾茜茜
判决日期
2020-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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