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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凤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万元
法定代表人:肖华
联系方式:0523-82789088
注册时间:2006-06-20
公司地址:泰州市海陵区泰东商业广场南楼501室
简介:
物业管理、房屋中介、工程准备、管道施工(以上办理资质证书后方可经营),家政服务,装潢材料(不含油漆)、日用百货、鲜花销售,酒店管理,道路清扫,河道清淤,停车场管理,代驾服务,房屋维修;食品经营(按《食品经营许可证》所列项目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劳务派遣服务;职业中介活动;校车运营服务;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单位后勤管理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花卉绿植租借与代管理;对外承包工程;水污染治理;日用产品修理;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畜禽粪污处理利用;消防技术服务;打捞服务;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家用电器安装服务;电气设备修理;消防器材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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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6泰州市凤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苏1204民初2456号         判决日期:2020-08-30         法院: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泰州市凤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与被告黄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0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生、于飞霞、被告黄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物业服务费2316.19元及违约金2835.01元,公共能耗费156.25元(2017年4月12日至2020年5月31日止),合计5307.45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7年4月8日与泰州市姜堰区尚城壹品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主委员会)签订了《泰州市姜堰区尚城壹品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并于2020年3月30日续签,服务期限自2017年4月12日至2023年3月31日止。上述合同约定,原告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并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下列物业服务费用:多层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5元收取;公共能耗费按每户每年50元收取,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逾期未缴纳物业服务费用,自逾期之日起按每天5‰加收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为该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为该小区10幢2单元103室业主,并实际占有和使用至今。案涉房屋结构为多层,建筑面积123.53平方米。被告自2017年4月12日至2020年5月31日止共计37.5个月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累欠物业服务费及违约金等合计人民币5307.45元(其中物业服务费0.5元/月/平方米×123.53平方米×37.5个月=2316.19元;公共能耗费50元/年×37.5/12/年=156.25元;违约金0.5元/月/平方米×123.53平方米×(37.5-12)个月×360天×5‰=2835.01元)。期间,原告于2019年10月11日在小区内张贴了《尚城壹品花园物业服务费用公示催缴名单》,并于2020年6月4日在被告住处进行书面催缴,但被告至今未交。 被告辩称,被告不交纳物业费的具体理由如下:1.被告不知道物业公司何时进入尚城壹品及业主委员会成员是谁,故案涉物业服务合同违法,不受法律保护;2.2017年7、8月被告空调落水管堵塞,水反流致地板裂缝,被告因未交纳物业费自己找人修理,如原告要求被告交纳物业费,该损失由谁承担;3.小区门卫对非小区汽车、三轮车无登记,未做好督查,致被告家宠物狗被抓走,原告应负主要责任;4.原告将被告家旁的摄像头拆除,致被告汽车被划,无法查找作案人;5.原告未按物业合同于每年3月公示物业服务费收支和公用场地经营收益处置情况,且物业利润不应超过8%。 针对被告答辩意见,原告补充陈述:1.落水管属于公共部位,原告依据物业合同每年定期对落水管、楼顶、露台等部位进行清理,至今未接到被告关于空调落水管报修的记录;2.除疫情防控期间,合同没有约定对进出小区、外来车辆进行登记;3.监控属公共设施设备,在2018年本小区创市优项目时曾请求姜堰住建局小区办对小区监控设施检修、更新改造,本小区获得2018年市优项目,说明小区的硬件设施、软件设施达市优标准,物业合同明确约定业主承担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物业公司配合有关部门维护公共区域的治安、消防等安全工作,原告依据物业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向被告收取相关费用并无不当。 原告提交《泰州市姜堰区尚城壹品小区物业服务合同》两份、尚域壹品物业服务费用公示催交名单一份、物业催缴通知单一份、物业服务记录一组等证据证明其主张。被告对其主张未提交证据证明。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依法应确认其证明力。根据原告陈述和举证,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对其主张并未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另查明,《泰州市姜堰区尚城壹品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加强安全保护意识,负责自身的人身、治安、消防、交通和财产等安全防范工作。 本院认为,原告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签订的《泰州市姜堰区尚城壹品小区物业服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作为业主应按约支付相应的物业服务费,才能保障小区内物业服务及各项公共设施正常运行,保障全体业主共同权益的实现。业主委员会与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被告辩称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违法,并以其非合同当事人提出抗辩,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辩称物业公司擅自拆除摄像头,经本院调查核实,物业公司拆除损坏的摄像头是依据住建局的统一规划,且由住建局拨款资助完成,故被告主张因摄像头被拆除,导致无法查明宠物狗走失、汽车被划原因,并以此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且物业服务合同明确规定物业管理行为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不承担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人身、交通、财产安全和赔偿责任,被告可通过正当途径向负有责任的主体主张权利,不能以此作为拒交物业服务费的理由。被告辩称物业公司未修理空调落水管、物业公司未进行公示、门卫未对进出车辆进行登记,空调落水管的问题需要被告自行报修,物业的公示需要被告自行查看,物业服务合同未规定物业公司需对非本小区的过往车辆进行登记,物业公司仅需协调和协助有关行政部门加强公共秩序、治安消防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被告以超过合同约定的内容来要求原告承担义务,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采信。关于被告应缴纳物业服务费的数额,根据被告黄铭的房屋面积及收费标准,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含公共能耗费)2472.44元(其中物业服务费0.5元/月/平方米×123.53平方米×37.5个月=2316.19元;公共能耗费50元/年×37.5/12/年=156.25元)。关于违约金,物业管理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按每日千分之五加收过高,本院作适当调整,综合考虑物业服务情况和市场因素,酌情确定按年利率6%计算
判决结果
一、被告黄铭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泰州市凤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尚城壹品10幢2单元103室房屋自2017年4月12日至2020年5月31日止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316.19元、公共能耗费156.25元,共计2472.44元及违约金(以2472.44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泰州市凤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黄铭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员张树春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孙佳乐 书记员顾孟蓓
判决日期
2020-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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