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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源市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华
联系方式:15901598086
注册时间:2005-01-12
公司地址:凌源市凌河大街
简介:
房地产开发、销售;物业管理。(在资质核定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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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金生与凌源市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辽1382民初3679号         判决日期:2020-08-30         法院: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程金生与被告凌源市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辽1382民初2160号民事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原告对该裁定不服,向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二审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我院审理。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金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秀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凌源市城关镇南河花园第8座01011号房屋所有权登记。事实和理由:2012年5月9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将其开发的位于凌源市非住宅房屋(商厅)卖给原告,其中地上面积186.18m2地下室建筑面积93.51m2,合计价款931320元。合同签订当日,原告给付购房款,被告交付了房屋,原告占有、使用房屋至今。经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未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开庭审理时也未到庭应诉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除提供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房款收据之外,还提供了如下证据:支付购房款的资金来源存折、贷款还款客户回单、交纳、报停取暖费票据、房屋简装修照片等证据,用以证明缴纳了房款并实际入住。 经审理认定以下基本事实:2012年5月9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为买受人,被告为出卖人。合同约定了房屋面积、价款等基本条款,合同中对产权登记、保障权利人实现物权作了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合同签订后30日内,将按要求所需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并及时办理预告登记,甲方(被告)应在该房屋初始登记后及时告知乙方(原告),乙方应在甲方办理初始登记后及时申请房屋转移登记。合同签订后原告缴纳了房款并入住至今。因被告未履行合同约定的转移登记义务,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履行为其办理房产登记的附随义务
判决结果
被告自完成案涉房屋初始登记并自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向房产登记机关申报登记义务。 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张俊田 人民陪审员刘海超 人民陪审员金月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陈文婷
判决日期
2020-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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