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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天安建设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万元
法定代表人:卢建华
联系方式:0511-86107187
注册时间:2001-12-25
公司地址:镇江市中山西路98号第10层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室内外装饰工程、钢结构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的施工;机电设备、建筑智能化的安装;建筑安装器材、机电设备销售;家具、日用品百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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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天安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恒伟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苏1191破申12号         判决日期:2020-08-29         法院: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镇江天安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安公司)以江苏恒伟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伟达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被申请人恒伟达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依法向恒伟达公司公告送达了破产申请书、破产申请通知书,恒伟达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恒伟达公司于2006年12月26日在镇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住所地为镇江新区港口路10号(镇江大港集体资产经营公司内),注册资本2400万美元,法定代表人雎一鸣,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注册),股东为凯恒国际有限公司、龙江(香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炼油、化工生产专用设备(生物能源机械设备)研发制造,销售本公司生产的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目前,被申请人恒伟达公司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案件还有9件未执行到位,因恒伟达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裁定8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恒伟达公司已停止经营。 申请人天安公司与被申请人恒伟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2014)镇民终字第17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恒伟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天安公司工程款970859.38元及利息24682元(从2014年8月21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因恒伟达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天安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因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12月30日,本院还作出(2019)苏1191民初29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恒伟达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天安公司工程款467390.6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因恒伟达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天安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经形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天安公司对被申请人恒伟达公司享有债权并已经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天安公司作为申请人申请恒伟达公司破产清算的主体资格适格。被申请人恒伟达公司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申请人天安公司申请对恒伟达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
判决结果
受理镇江天安建设有限公司对江苏恒伟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张凯 审判员张龙 审判员徐吉梅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鞠恩春 书记员徐勋
判决日期
2020-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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