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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松江方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9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秦萍
联系方式:021-57746822
注册时间:1996-10-28
公司地址:上海市松江区荣乐东路2111号5幢3楼B座
简介:
项目投资开发建设、房地产开发经营、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建筑装饰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绿化工程、绿化养护、物业管理、自有房屋租赁、建筑材料销售,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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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1与蒋某2、蒋某3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沪0106民初14774号         判决日期:2020-08-28         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蒋某1与被告蒋某2、被告蒋某3、被告蒋某4、第三人上海松江方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市闸北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4月20日组织原、被告进行了调解。后于2020年6月24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仁强、被告蒋某2、被告蒋某3、被告蒋某4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某2未经法庭准许,中途擅自退出法庭。第三人上海松江方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市闸北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蒋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由原、被告依法均等继承被继承人朱XX的遗产人民币506562.21元;2,要求由原、被告依法继承上海市嘉定区慈竹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继承后,原告享有上址房屋所有的产权份额,原告给付三被告相应房屋折价款;3,要求由原、被告依法继承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青城山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继承后,三被告享有上址房屋各三分之一产权份额,三被告给付原告相应房屋折价款。事实及理由:被继承人朱XX与蒋XX系原配夫妻,双方共生育子女四人,即原告蒋某1、被告蒋某2、被告蒋某3、被告蒋某4。蒋XX于1978年10月7日报死亡,被继承人朱XX于2016年3月8日报死亡,二人生前均未留有遗嘱。上海市嘉定区慈竹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与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青城山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征收赔偿款等,均系被继承人朱XX遗产。现要求依法继承被继承人朱XX名下的遗产份额。 被告蒋某2、被告蒋某3、被告蒋某4共同辩称,不同意原告蒋某1的诉请,要求由原、被告依法继承按份共有两套系争房屋。关于被继承人朱XX遗留下的财产,因为被继承人朱XX在世时由蒋某2照顾得比较多,由被告蒋某2继承五分之二,由原告蒋某1、被告蒋某3、被告蒋某4各继承五分之一。 第三人上海松江方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 第三人上海市闸北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被继承人朱XX与蒋XX系原配夫妻,双方共生育子女四人,即原告蒋某1、被告蒋某2、被告蒋某3、被告蒋某4。蒋XX于1978年10月7日报死亡,被继承人朱XX于2016年3月8日报死亡,二人生前均未留有遗嘱。被继承人朱XX父母均先于被继承人朱XX去世。故被继承人朱XX的法定继承人即原、被告四人。 (二)本院(2019)沪0106民初10474号民事判决书及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2民终10186号已作出生效判决,属于被继承人朱XX的遗产为:上海市西藏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征收补偿款506562.21元,上海市嘉定区慈竹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及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青城山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房屋征收补偿款中500000元现在被告蒋某4处,6562.21元在被告蒋某2处。另上海市嘉定区慈竹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因尚未变更产权,现登记在被告蒋某2名下。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青城山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因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现登记在第三人上海松江方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 审理中,原告蒋某1与被告蒋某2、被告蒋某3、被告蒋某4于2020年4月20日在本院组织调解时,各方均同意对系争房屋进行竞价确认产权归属。上海市嘉定区慈竹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由被告蒋某3出价160万元竞得,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青城山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财产及合同权益由原告蒋某1出价175万元竞得。双方均同意由竞得者分别支付给其他继承人应继承房屋份额相应的折价款。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对被继承人朱XX遗产的分配已达成一致意见,并当庭签字确认。 以上事实,有原告蒋某1、被告蒋某2、被告蒋某3、被告蒋某4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户口登记簿摘抄、干部档案摘抄、户口簿、公租房凭证、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房产证、收据、(2017)沪0106民初17087号民事调解书、(2019)沪0106民初10474号民事判决书、(2019)沪02民终10186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佐证
判决结果
一、现在被告蒋某4处的属于被继承人朱XX的遗产500000元及在被告蒋某2处的属于被继承人朱XX的遗产6562.21元由原告蒋某1、被告蒋某3、被告蒋某4各继承120000元,由被告蒋某2继承146562.21元;被告蒋某4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各给付原告蒋某1、被告蒋某3120000元,给付被告蒋某2140000元; 二、现登记在被告蒋某2名下的上海市嘉定区慈竹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属于被继承人朱XX的遗产归被告蒋某3继承所有;被告蒋某3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给付原告蒋某1、被告蒋某2、被告蒋某4房屋折价款400000元;上址房屋产权变更手续由被告蒋某3负责办理;因办理上址房屋产权变更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由被告蒋某3负担;被告蒋某2有协助被告蒋某3办理上址房屋产权变更手续的义务; 三、现登记在第三人上海松江方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青城山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属于被继承人朱XX的房屋财产及合同权益归原告蒋某1继承所有;原告蒋某1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给付被告蒋某3、被告蒋某2、被告蒋某4房屋折价款437500元;上址房屋产权变更手续由原告蒋某1负责办理;因办理上址房屋产权变更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由原告蒋某1负担;第三人上海松江方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市闸北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均有协助原告蒋某1办理上址房屋产权变更手续的义务。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为9400元,原告蒋某1已预缴,由原告蒋某1、被告蒋某3、被告蒋某2、被告蒋某4各负担2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袁荣卫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程一婧 书记员尹梅晨
判决日期
2020-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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