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楚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南通滨海园区控股发展有限公司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苏0612执保118号
判决日期:2020-08-26
法院: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你与南通楚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你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已依法采取了下列财产保全措施:
于2020年2月12日冻结了南通楚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的银行账户一个,账号10×××69,应冻结金额52135100.00元,已(实际)冻结503.11元,冻结时间自2020年2月12日至2021年2月12日。
按照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续行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
你方若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期限,应当于期限届满前15日向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的审判庭书面申请续行保全,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判决日期
2020-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