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后宅建筑工程公司、浙江伟龙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8)浙0782执9651号
判决日期:2020-07-23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后宅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伟龙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7民终110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后宅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8月0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伟龙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归还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后宅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9271137元及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08月01日向被执行人浙江伟龙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浙江伟龙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伟龙包装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伟龙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名下名下位于义乌市佛堂镇朝阳东路××号的房屋,本院已依法查封,另案在处置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伟龙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伟龙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伟龙包装科技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后宅建筑工程公司。其没有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伟龙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判决结果
终结本院(2018)浙0782执965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执行长吴坚
执行员陈根福
执行员黄浩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孙教成
判决日期
2020-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