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六研究所、施良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8)浙0402执3317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07-22
法院: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六研究所与被执行人施良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402民初3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六研究所租金205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两倍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其中以6840元,分别从2016年3月29日、2016年6月29日、2016年9月29日起计算);支付水电费2977.7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两倍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其中以1552.09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19日起算;以1247.68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1日起算);支付物业管理费2821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以年度物业管理费总额3762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9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3242元、公告费460元。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申报当前及一年内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及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施良效名下位于嘉兴市尚元名郡2幢205室及车库的房产在本案申请执行前由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处置,所得款项均已分配完毕,其名下浙F×××××小型汽车一辆本院已于2018年12月25日在嘉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轮候查封手续,该车未实际扣押到案。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于2018年1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失信决定书,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9年1月27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情况告知书,书面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程晶晶
执行员朱玮
执行员冯烨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蒋栩
判决日期
2020-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