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泽县文鼎商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省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晋1026民初373号之二
判决日期:2020-08-05
法院:山西省安泽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安泽县文鼎商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省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作出(2020)晋1026民初373号民事裁定书,网络查控并冻结被申请人山西省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内的存款476120元,期限一年。申请人安泽县文鼎商务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山西省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内的存款47612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申请人安泽县文鼎商务科技有限公司加工车间UV设备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2900元,由申请人安泽县文鼎商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贾军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孙伟霞
判决日期
2020-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