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阴鑫优达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苏0281民初3612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07-31
法院: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江阴鑫优达铝业有限公司诉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作出(2020)苏0281民初3612号民事裁定,冻结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江阴鑫优达铝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解除对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刘尧宇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杨薇
判决日期
2020-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