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张莉萍、赵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吉0503民初416号
判决日期:2020-09-01
法院: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莉萍、赵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马药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臧春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莉萍、赵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金马药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张莉萍给付所欠金马药业公司货款146079元;2、判令赵天承担连带赔付责任;3、判令张莉萍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张莉萍自2013年-2018年与我公司签订承包协议,在河南省驻马店市经销金马药业公司品种。至2019年7月30日金马药业公司与张莉萍对账,张莉萍尚欠金马药业公司货款157732.20元。现张莉萍至2019年起已停止经销原告产品,但其所欠金马药业公司款项经多次催要,始终未予偿还。张莉萍与金马药业公司签订承包经营协议,根据协议第8条第一款之规定(乙方于当年12月底,必须全额回清货款,若乙方未按照甲方规定时间回清货款,则甲方有权立即终止给乙方供货,并扣除乙方缴纳的相应保证金以冲抵剩余未付货款,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继续进行追偿。)经核对被告张莉萍尚欠146079元。赵天对张莉萍与金马药业公司之间的债务进行了连带担保,因此对张莉萍所欠金马药业公司货款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应予以赔付。
张莉萍、赵天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张莉萍于2013年起承包销售金马药业公司产品。2013年8月30日赵天作为保证人为张莉萍提供担保。2018年3月17日张莉萍与金马药业公司重新签订《OTC事业部承包经营协议书》,但未告知保证人赵天。2019年7月30日张莉萍与金马药业公司进行对账,写明:“剩余应收账款为146079元应由张莉萍个人承担还款”。
金马药业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OTC事业部承包经营协议书》、张莉萍个人情况登记表、赵天签署的担保书及职工工资收入证明、对账情况说明,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形成证据链条,本院予以采信
判决结果
一、被告张莉萍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46079元;
二、驳回原告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20元,减半收取计1610元,由被告张莉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衣思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白杨
判决日期
2020-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