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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新华书店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801万元
法定代表人:任明军
联系方式:0561-3053377
注册时间:1992-04-06
公司地址:安徽省淮北市淮海路80号
简介:
国内书报刊、电子出版物销售及网络销售;音像制品、隐形眼镜零售,经销文化用品、电子产品、五金、家用电器、计算机软硬件及耗材、日用百货、玩具、眼镜、金银珠宝饰物、工艺美术品、钟表玉器、通讯器材、监控设备、安防产品、实验室设备、厨具、办公家具、乐器、五金、建材、灯饰、陶瓷制品、卫生洁具、文体用品、包装材料、化妆品、消防器材;房屋租赁;验光配镜及护理液销售;体育器材的销售、安装,电脑综合布线,计算机信息系统设计、集成及技术服务,教育信息咨询,销售教育软件、科普器材、教具产品、黑板、课桌椅、幼教设备、录播设备、美术器材、环境污染防治设备、环保材料及技术产品、钢制品、玻璃制品、教学仪器、净水饮水设备,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及散装食品、电动自行车及配件、服装鞋帽,简餐,拓展训练服务,提供室内儿童娱乐服务,物业服务,卫生保洁,代办电信授权相关业务,销售一类、二类医疗器械,承接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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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与安徽中科超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张纯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皖0603民初307号         判决日期:2020-08-31         法院: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淮北新华书店有限公司(简称新华书店公司)与被告安徽中科超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科超维公司)、张纯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华书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斌,被告中科超维公司、张纯生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士文、张倩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新华书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中科超维公司立即支付货款6891650元,逾期利息337898.37元(见逾期利息计算清单),共计7237548.37元,张纯生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判令中科超维公司自2020年1月3日每月支付逾期利息137833元(按照月息2%计算),直至货款付清时止,张纯生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诉讼费由中科超维公司、张纯生承担。事实和理由:新华书店公司与淮北超维科技有限公司长期存在业务往来(淮北超维科技有限公司已变更为安徽中科超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后经结算,中科超维公司拖欠货款共计6911650元,同时中科超维公司出具还款计划书,张纯生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中科超维公司仅支付货款20000元,剩余6891650元至今未还,新华书店公司故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判决。 中科超维公司辩称,一、本案虽然是以买卖合同引起的纠纷,但是以还款计划书的形式将双方的基础法律关系进行了改变。也就是说双方的基础法律关系,由买卖合同的基础法律关系变为了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二、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相关规定,企业法人之间只有基于生产和经营的借贷才受到法律保护。因此由于双方不是基于上述缘由发生借贷关系,所以该借贷无效,故计划书中约定的利息也是无效的,不应得到法律支持。三、若按照民间借贷作为基础法律关系,由于双方约定利率不明,应该以利率约定不明进行处理,不能按照月利率2%进行计息。四、本案双方业务往来的过程当中,中科超维公司为新华书店公司的上游供货商垫付了几笔供货款,新华书店公司欠中科超维公司货款是926912.28元。五、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并非合同当中约定的中科超维公司在支付货款之后的5日内新华书店公司应该向中科超维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科超维公司提供的还款记录有印章,记录上的这些金额新华书店公司均没有向中科超维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张纯生辩称,本案当中张纯生是中科超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签署还款计划书以及在合同上签字均是职务行为,因此,新华书店公司主张张纯生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不应成立,请求驳回新华书店对张纯生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了质证。新华书店公司提交的工商变更信息、买卖合同(5份)、出库确认单、结算单、还款计划书等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中科超维公司提交的项目资金往来确认表系自行制作且新华书店公司对此不予认可,真实性无法确认,本院不予认定。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淮北超维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5日至2019年5月13日期间多次向新华书店公司采购计算机软、硬件及相关耗材等货物,并签订相应买卖合同。同时双方约定款到五个工作日内,新华书店公司向淮北超维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签订后,新华书店公司向淮北超维科技有限公司供应了相应货物,淮北超维科技有限公司在新华书店公司的出库确认单上盖章签字对收到该货物予以确认。后淮北超维科技有限公司未在约定付款期限支付全部货款,2019年6月27日,新华书店公司与淮北超维科技有限公司对所欠货款进行结算,确认尚欠货款6911650元,淮北超维科技有限公司在应收账款汇总表下方注明:“已确认,张纯生”并加盖公章。2019年9月20日,中科超维公司向新华书店公司出具还款计划书,载明:中科超维公司(原淮北超维科技有限公司)目前共计拖欠新华书店公司货款6911650元,中科超维公司承诺,截至2019年9月30日前还款人民币200万元,截至2019年10月15日前,还款人民币200万元,截至2019年10月31日前,还款人民币200万元,截至2019年11月15日前,还款911650元,逾期按照2%计息。若任意一期未及时还款,新华书店公司有权提前对全部债务主张权利。担保人张纯生,自愿为中科超维公司债务承担连带偿还担保责任。中科超维公司在计划书下方欠款公司盖章处加盖公司印章,张纯生在担保人签字(手印)处签名捺印。此后,中科超维公司仅支付2万元货款,新华书店公司向其催要剩余货款未果,遂致本案纠纷发生。 另查,2019年8月12日,淮北超维科技有限公司将公司名称变更为安徽中科超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判决结果
一、安徽中科超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淮北新华书店有限公司货款6891650元及利息(以198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6日起、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起、以91165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张纯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安徽中科超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二、驳回淮北新华书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428元,由淮北新华书店有限公司负担6790元,安徽中科超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66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徐中平 审判员胡剑 人民陪审员陈钦兰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杨梦君
判决日期
2020-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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