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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光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6237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智超
联系方式:0377-63865101
注册时间:1995-04-05
公司地址:河南省南阳市工业南路508号
简介:
精密光学元件、光学镜头、数码投影产品、光伏电池模组及系统应用等太阳聚能产品、光学辅料、光敏电阻、光电仪器设备等相关产品和零部件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安装和售后服务。各类光电显示设备、雷达、周界防范设备、计算机软件、电力设备、二三类机电设备、电梯、铝塑及非金属类管材(不含危化品)销售;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加工处理;金属加工机械制造;非金属表面处理、加工;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二级;货物和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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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瑞金与南阳市正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光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豫1391民初1970号         判决日期:2020-08-31         法院: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瑞金与被告南阳市正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光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陈瑞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履行房屋买卖约定义务,为原告办理房产或不动产登记;2.二被告赔偿因迟延办证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00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妻子李黄河于2008年购买二被告合作开发的利民小区2号楼2单元502号房产,该房屋已于2009年下半年交付使用,当即被告承诺很快办理房产证。截止目前已经长达十余年之久,经多方催促,二被告至今仍未履行办证义务,致使原告遭受不必要的损失,现依法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陈瑞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退还原告陈瑞金。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刘文祥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马玉珍
判决日期
2020-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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