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瑞金与南阳市正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光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豫1391民初1970号
判决日期:2020-08-31
法院: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瑞金与被告南阳市正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光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陈瑞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履行房屋买卖约定义务,为原告办理房产或不动产登记;2.二被告赔偿因迟延办证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00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妻子李黄河于2008年购买二被告合作开发的利民小区2号楼2单元502号房产,该房屋已于2009年下半年交付使用,当即被告承诺很快办理房产证。截止目前已经长达十余年之久,经多方催促,二被告至今仍未履行办证义务,致使原告遭受不必要的损失,现依法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陈瑞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退还原告陈瑞金。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刘文祥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马玉珍
判决日期
2020-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