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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苏开春
联系方式:028-84121653
注册时间:1998-07-28
公司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武侯祠大街180号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以下范围不含前置许可项目,后置许可项目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经营)高速公路及相关配套设施的投资、建设及经营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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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攀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川01民特251号         判决日期:2020-08-27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四川成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南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攀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攀峰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成南公司称,1.仲裁裁决所依据的关键证据是伪造的,仲裁中攀峰公司提供的复印件系伪造的,完全无真实材料印证;2.仲裁员在该案中存在枉法裁决行为,一是攀峰公司直到2005年12月15日才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其不可能存在在先的施工,更不可能存在未能施工导致的停工损失,二是攀峰公司于2015年10月10日进场施工后未受阻碍,其进度与其提供的计划进度曲线基本无差,不存在窝工事实,三是仲裁庭将成南公司完全不认可真实性的证据编造为成南公司认可,将成南公司从未说过的“征地拆迁遗留问题未全部解决”等事实记载在裁决书中,将攀峰公司从未提供支付凭证的事实编造为已提供原始凭证,仲裁员罔顾仲裁法编造以上事实构成枉法裁决;3.攀峰公司主张所谓损失发生于2005年至2006年期间,已过向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成南公司亦未在2015年中期的支付证书上认可攀峰公司的索赔,仲裁庭忽视其已过时效事实直接支持了攀峰公司的仲裁请求,严重违反程序;4.本案仲裁裁决严重侵害成南公司权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应予纠正和撤销。 攀峰公司称,1.成南公司并无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所依据关键证据系伪造,成南公司的该项主张无事实依据,不能成立;2.成南公司主张仲裁员在仲裁案件中存在严重枉法裁判行为,但根据法律规定,枉法裁决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3.成南公司主张(2017)成仲案字第310号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不能成立。 经审查查明,成都仲裁委员会根据攀峰公司与成南公司于2004年12月15日所签《国道212南充至武胜(川渝界)公路项目土建工程J8合同段合同专用条款》中的仲裁条款,以及攀峰公司的书面申请,于2017年4月21日受理攀峰公司与成南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仲裁案。 成都仲裁委员会受理后,攀峰公司与成南公司在《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共同选定李启军为首席仲裁员,攀峰公司选定邢连超为仲裁员,成南公司选定孙波为仲裁员,于2017年5月27日组成仲裁庭。首席仲裁员李启军因办案时间申请退出,成都仲裁委员会主任依法指定赵英文为首席仲裁员,与攀峰公司选定的仲裁员邢连超、成南公司选定的仲裁员孙波,于2017年6月13日重新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 成南公司于2017年6月5日提出仲裁反请求,成都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6月14日受理后,仲裁庭予以合并审理。 成都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7月14日、8月8日、10月19日以及2018年6月29日在成都四次开庭,攀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灿,成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庆忠、张华英四次开庭到庭,成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海玲除第三次开庭外均到庭参加。 2020年4月23日,成都仲裁委员会作出(2017)成仲案字第310号裁决:(一)成南公司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攀峰公司支付质量保留金2544225元及利息,利息以质量保留金2544225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成南公司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攀峰公司支付停工损失7303079.18元及利息,利息以停工损失7303079.18元为基数,按0.162‰/天的标准,从2015年4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成南公司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攀峰公司支付窝工损失4445773.7元;(四)攀峰公司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成南公司支付逾期提供竣工文件违约金782000元;(五)驳回成南公司的其他仲裁反请求;(六)本请求仲裁费178031元、鉴定费285079元,合计463110元(已由攀峰公司预交),由攀峰公司承担149645元,由成南公司承担313465元;反请求仲裁费121424元(已由成南公司预交),由成南公司承担115130元,攀峰公司承担6294元,上述仲裁费、鉴定费品迭后,成南公司在履行裁决第(一)、(二)、(三)项义务时,将其应承担的差额部分仲裁费、鉴定费共计307171元,一并支付给攀峰公司
判决结果
驳回四川成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四川成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合议庭
审判长侯文飞 审判员唐欣欣 审判员董荣昌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刘建容
判决日期
2020-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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