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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阜阳市诚挚电子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1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龚奎元
联系方式:0558-2369995
注册时间:2007-01-26
公司地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文峰办奎星社区清河路南侧
简介:
计算机、数码产品、办公自动化、家电、通讯器材(不含地面卫星接收设备)、电脑耗材、日用百货的批发和零售;教学设备、仪器及电教设备;计算机系统集成,计算机网络工程的设计安装,弱电工程,防盗报警系统安装与维护,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开发、销售,计算机技术服务与技术咨询;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网页设计、软件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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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海电脑数码通讯广场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阜阳市诚挚电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皖12民再28号         判决日期:2020-08-26         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华海电脑数码通讯广场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连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阜阳市诚挚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挚电子公司)、原审被告阜阳市华海数码电子通讯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阳华海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16)皖1204民再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2012年9月12日,诚挚电子公司向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华海连锁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电脑数码通讯产品连锁商场经营管理业务的企业,以“华海3C广场”为品牌,打造了中国IT商城10强。2011年7月,阜阳华海公司以华海连锁公司分店的名义在阜阳燕莎百货进行宣传招商。其所有的宣传资料、门头条幅、品牌标识及官方网站均称其公司是华海连锁公司的分店或连锁店。并对外宣称:“阜阳华海3C广场投资近3000万,主营电子数码产品。拥有4000平方米泊车广场、商务中央空调、自动扶梯14部、直升客货电梯4部、上下贯通的阳光中厅和玻璃穹顶。拥有专业的招商、运营、企宣、客服管理团队,确保商城核心竞争力与旺盛人气。”原告基于对华海连锁公司的信赖及阜阳华海公司的承诺,于2011年8月12日和阜阳华海公司签订了摊位为lF-B11、lF-Bl2、lF-D05、lF-D07、1F-D08、lF-Dl8、IF-D29、lF-D40、3F-B23A、3F-B23、3F-B25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从广场开业时起计算。签订合同后,原告立即装修店面,积极准备货源。华海3C广场10月30日开业,但开业以后阜阳华海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商场只有4部电梯而且早已停运,泊车广场根本没有4000平方米,由于是燕莎和黄龙的泊车广场,经常发生不让原告及客户泊车的情况。空调时停时开,监控系统不运作,更没有阳光中厅和玻璃穹顶。被告承诺l-3楼全部是数码电脑通讯产品及相关服务,可后来三楼变成了电玩城和儿童游乐城,二楼改成了书城。另外,市场没人管理,没有进行广告跟进宣传,卫生条件差,统一收银不规范。由于被告的欺诈行为及严重违约行为导致原告受到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使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权利未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决:1、依法解除原告与阜阳华海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2、判令华海连锁公司与阜阳华海公司连带赔偿原告损失688473.87元(其中租金、服务费77333.34元、扣营业款303228.66元、保证金32511元、装修损失195127.87元、人员工资损失76134元、电费损失4139元);3、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阜阳华海公司未作答辩。 华海连锁公司答辩称:原告称其基于对答辩人的信赖而与阜阳华海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因此要求答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首先,答辩人与阜阳华海之间无任何隶属关系,是分别具有独立民事能力的法人单位;2、答辩人仅与阜阳华海公司之间签订了一份品牌输出协议,阜阳华海公司以品牌输出的形式加盟,加盟店由加盟者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答辩人每年只收取固定数额的品牌使用费,未收取其他额外收益;3、本案租赁合同系阜阳华海公司与原告签订,答辩人并不是该合同的签订主体,即便阜阳华海公司在该合同履行中存在违约行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也只能要求阜阳华海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与答辩人无关。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16)皖1204民再3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2011年6月22日,阜阳华海公司经阜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法定代表人吕炜,经营范围:市场管理服务、市场设施租赁、柜台租赁、场地租赁,物业管理等。2011年6月28日,阜阳华海公司(甲方)与华海连锁公司(乙方)签订《合作协议》一份,主要内容为:双方合作物业位置:安徽省阜阳市颍州中路111号;物业名称:阜阳燕莎百货(阜阳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由阜阳华海公司租赁);总体建筑面积:约70000平方米;双方合作商业运营面积:7800平方米(一至三层);合作事项:甲方自愿有偿加盟乙方“华海3C”品牌并使用“华海3C”品牌,并委托乙方对甲方以上指定物业进行指导招商运营管理;协议正式签订后,乙方授权甲方所租赁的阜阳燕莎百货的物业使用“阜阳华海3C广场”名称;品牌使用期5年;品牌使用费每年20万元,5年共计100万元;第五条约定:甲方在使用乙方品牌的同时,委托乙方指导该项目的招商、管理工作,“阜阳华海3C广场”运营管理将纳入华海3C全国管理体系,统一使用体系资源。 2011年8月12日,阜阳华海公司与原告签订了《阜阳市华海数码电脑通讯广场有限公司商业租赁合同书》(该合同封面为《阜阳华海3C广场租赁合同书》),主要内容为:甲方阜阳华海公司(华海3C广场阜阳店)将其位于阜阳市裙楼编号为lF-B11、lF-Bl2、lF-D05、lF-D07、1F-D08、lF-Dl8、IF-D29、lF-D40、3F-B23A、3F-B23、3F-B25的摊位提供给乙方阜阳诚挚电子公司用于经营、维修品牌电脑、数码相机、办公设备等;使用面积在开业后以铺位现场实测面积为准,租赁期限均自2011年9月18日起至2013年2月28日止。lF-B11席位使用面积为22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定价为120元,月租金2640元,年租金31680元,履约保证金为3080元,市场综合服务费每月为440元,全年为5280元;lF-Bl2席位使用面积为22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定价为130元,月租金2860元,年租金34320元,履约保证金为3300元,市场综合服务费每月为440元,全年为5280元;lF-D05席位使用面积为3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定价为130元,月租金3900元,年租金46800元,履约保证金为4500元,市场综合服务费每月为600元,全年为7200元;lF-D07席位使用面积为25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定价为120元,月租金3000元,年租金36000元,履约保证金为3500元,市场综合服务费每月为500元,全年为6000元;lF-D08席位使用面积为25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定价为80元,月租金2000元,年租金24000元,履约保证金为2500元,市场综合服务费每月为500元,全年为6000元;lF-D18席位使用面积为28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定价为170元,月租金4760元,年租金57120元,履约保证金为5320元,市场综合服务费每月为560元,全年为6720元;lF-D29席位使用面积为27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定价为130元,月租金3510元,年租金42120元,履约保证金为4050元,市场综合服务费每月为540元,全年为6480元;lF-D40席位使用面积为18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定价为160元,月租金2880元,年租金34560元,履约保证金为3240元,市场综合服务费每月为360元,全年为4320元;3F-B23A席位使用面积为27.5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定价为15元,月租金412.50元,年租金4950元,履约保证金为962.50元,市场综合服务费每月为550元,全年为6600元;3F-B23席位使用面积为27.4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定价为20元,月租金548元,年租金6576元,履约保证金为1096元,市场综合服务费每月为548元,全年为6576元;3F-B25席位使用面积为27.5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定价为15元,月租金412.50元,年租金4950元,履约保证金为962.50元,市场综合服务费每月为550元,全年为6600元。2012年4月5日,原告与阜阳华海公司达成《变更铺位协议书》,约定:将原席位3F-B23A、3F-B23、3F-B25变更到2F-E22,原《商业租赁合同书》中有关履约保证金的返还、铺位的交接及违约责任条款继续有效;原席位3F-B23A、3F-B23、3F-B25已交定金3021元转到2F-E22,原席位3F-B23A、3F-B23、3F-B25租赁费用48062.27元,现还需交纳费用为45041.27元;经营期限为2012.1.1-2012.12.30,优2012.12.30-2013.6.9;因乙方原席位变更到二楼,所产生的装修费用,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甲方将赠送乙方两个月免租期,充抵乙方变更到二楼所产生的装修费用,即经营期限延长至:2013.6.9-2013.8.8。合同订立后,诚挚电子公司在交纳了店铺保证金32511元后,即开始对租赁席位进行装修,为此支出装修费195127.87元。2011年10月30日,阜阳华海3C广场开业,诚挚电子公司遂开始经营。自2011年10月至2012年6月,诚挚电子公司支付员工工资76134元。阜阳华海公司代收诚挚电子公司的营业款463814元(包括阜阳华海公司从中扣减租金、综合服务费77333.34元;扣减电费4139元;阜阳华海公司向诚挚电子公司转款79112.96元;以及至2012年8月29日,经对账,诚挚电子公司在阜阳华海公司尚余营业款303228.70元)。2012年7月15日,诚挚电子公司认为阜阳华海公司没有按照原来商场布局进行经营,且没有兑现在招商广告中的承诺,诚挚电子公司在与阜阳华海公司协商无果后,从“阜阳华海3C广场”撤出经营,遂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自2011年8月12日至2012年5月16日,阜阳华海公司通过多种形式发布了广告。阜阳华海公司经营场所的门头标识为“南京华海3C燕莎百货店”。在履行合同中,因商铺空置率较高等原因,阜阳华海公司曾将三楼改成图书城,后又将三楼改成儿童娱乐成,将二楼改成图书城。 又查明:华海连锁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对阜阳华海公司开办的阜阳华海3C广场作了宣传推介。称其拥有4000平方米大型泊车广场、中央空调、自动扶梯14部、直升客货电梯4部、上下贯通的阳光中厅和玻璃穹顶、拥有专业的招商、运营、企宣、客服管理团队,提供完善的业种规划和国际先进管理策略,确保商城核心竞争力与旺盛人气。 该院(2016)皖1204民再3号民事判决认为:(一)关于诚挚电子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问题。 阜阳华海公司以多种形式宣传自己与“华海3C”品牌的优越性,从而吸引特定的租赁人租赁其经营席位,属于要约邀请,该要约内容应纳入到合同之中。就诚挚电子公司而言,其签订合同的目的是期待在颇具规模、管理规范的经营环境内租赁到具有一定盈利空间的经营席位,并借助阜阳华海公司与华海连锁公司连锁经营的市场优势实现逐步盈利;而阜阳华海公司签订合同的目的则在于出租符合约定的经营席位收取各项费用。若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另一方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另一方则有权解除合同。因阜阳华海公司提供给诚挚电子公司的经营席位不符合其在商业广告中的承诺,诚挚电子公司签约时期待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诚挚电子公司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同时,对阜阳华海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二)关于阜阳华海公司与华海连锁公司之间法律关系问题。 本案中,华海连锁公司与阜阳华海公司签订加盟合同,约定阜阳华海公司有偿加盟乙方“华海3C”品牌并使用“华海3C”品牌,华海连锁公司授权阜阳华海公司所租赁的阜阳燕莎百货的物业使用“阜阳华海3C广场”名称。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的规定,阜阳华海公司与华海连锁公司之间系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关系。 (三)华海连锁公司是否应对诚挚电子公司的损失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问题。 华海连锁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对阜阳华海公司开办的阜阳华海3C广场进行推介,宣传阜阳华海广场项目总面积达8000平米、拥有4000平方米大型泊车广场、商务中央空调、自动扶梯14部、直升客货电梯4部,阜阳华海3C数码电脑广场作为华海连锁公司3C在皖北地区的重要战略布点。该宣传与实际的经营环境严重不符,硬件设施不完善,管理不到位,经营状况不佳。《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特许人在宣传、促销、出售特许经营权时,广告宣传内容应当准确、真实、合法,不得有任何欺骗、遗漏重要事实或者可能发生误导的陈述。本案特许人华海连锁公司未实际考察加盟者的实力,对外作出不实宣传,未按照许可协议的约定,履行其对受许人阜阳华海公司的经营规模、管理模式、服务质量的指导、监督职责,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特许人应在所收取的特许费用40万元范围内对诚挚电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关于诚挚电子公司与阜阳华海公司经济损失确认问题。 依照法律规定,阜阳华海公司应当对解除合同后因此给诚挚电子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诚挚电子公司要求赔偿已经支出的相关费用,并退回阜阳华海公司代收的销售款,该主张理由正当。但是,应当扣减诚挚电子公司在经营中产生的合理成本,该院酌情将其中的租赁场地成本、聘用人员成本确定为营业款463814元的30%即139144.20元,其余部分由阜阳华海公司予以赔偿。阜阳诚挚电子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为688473.87元(其中租金、服务费77333.34元、扣营业款303228.66元、保证金32511元、装修损失195127.87元、人员工资损失76134元、电费损失4139元),事实清楚,减去合理成本139144.20元,对诚挚电子公司的经济损失认定为549329.67元。 鉴于原审反诉原告阜阳华海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对其反诉请求按自动撤回反诉处理。判决:1、解除安徽省阜阳市诚挚电子有限公司与阜阳市华海数码电脑通讯广场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12日签订的《阜阳市华海数码电脑通讯广场有限公司商业租赁合同书》及所有附件;2、阜阳市华海数码电脑通讯广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安徽省阜阳市诚挚电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49329.67元;华海电脑数码通讯广场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在按约收取的品牌使用费40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阜阳市华海数码电脑通讯广场有限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287900元补充赔偿责任;3、驳回安徽省阜阳市诚挚电子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10685元,由安徽省阜阳市诚挚电子有限公司负担3385元,阜阳市华海数码电脑通讯广场有限公司负担73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656元,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减半收取828元,由阜阳市华海数码电脑通讯广场有限公司负担。 华海连锁公司上诉称,1、上诉人与阜阳华海公司不存在特许经营关系。双方订立的合作协议明确约定,上诉人对阜阳华海公司仅限于品牌输出使用和招商与制度建设的辅助建议。阜阳华海公司独立进行经营活动,其内部管理及对外运营均与上诉人无关。一审判决认定双方为商业特许经营关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依据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早已废止。3、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对阜阳华海广场项目存在不实宣传证据不足。一审判决未对阜阳华海广场项目的硬件设施情况进行查明,仅以阜阳华海公司注册资金为100万元,即认定阜阳华海广场项目的实际情况与上诉人官方网站的宣传推介明显不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依法撤销一审错误判决,驳回诚挚电子公司对华海连锁公司的诉讼请求,并由诚挚电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同一审认定事实一致,故对一审认定事实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16)皖1204民再3号民事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10685元,由华海连锁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王廷华 审判员梁凤鸣 审判员吕洁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郑悦
判决日期
2020-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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