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强与辽宁新恒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李辉、马铁成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辽0114民初8098号
判决日期:2020-08-31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强诉被告辽宁新恒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李辉、马铁成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赔偿医疗款51596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6800元(68×100元),护理费12500元(2017年4月5日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即2018年5月23日,按照2017年居民服务业标准42157元/年),误工费144000元(2017年4月5日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即2018年5月23日,原告主张误工时间360天,即400元/天×360),残疾器具辅助费50746元,残疾赔偿金454909元(34993×20×0.5×1.3)、精神抚慰金50000元、交通费5000元。总计776551元;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原告受雇于被告,在被告承建的中海城(位于沈阳市于洪区)楼房基础从事开吊车打桩工作,日平均劳务费200元。2017年4月5日9时50分许,原告在与被告雇佣的另一雇员罗超交接班时,右腿被打桩机挤压受伤。原告受伤后,入沈阳市739医院住院治疗60天。目前,原告右腿被截肢。被告支付10万元费用后便不再支付。被告急需后续治疗、康复费用。因此原告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马强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荣国峰
人民陪审员高文娟
人民陪审员张春杰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雪威
判决日期
2020-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