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旺标与郴州市东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湘1027财保16号
判决日期:2020-08-31
法院: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郭旺标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郴州市东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湖南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银行存款77702元予以保全。郭国安以其名下座落于桂东县沙田镇综合大市场桂东房权证桂东县字第柒仟壹佰壹拾玖号房产为郭旺标诉郴州市东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提供保全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市东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湖南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银行存款77702元,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郭国安名下座落于桂东县沙田镇综合大市场桂东房权证桂东县字第柒仟壹佰壹拾玖号房产,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保全费797元,由郭旺标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郭世彤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邱三军
书记员郭梦娟
判决日期
2020-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