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金宁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鄂0802财保37号
判决日期:2020-08-31
法院: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荆门市金宁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绿意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荆门市漳河新区老年公寓二期(公园里小区)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证号:鄂(****)荆门市不动产权第*******号】予以查封,并对其在************的银行存款130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荆门市金宁建设有限公司以金额为2800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对被申请人湖北绿意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荆门市漳河新区老年公寓二期(公园里小区)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证号:鄂(****)荆门市不动产权第*******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
二、对被申请人湖北绿意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荆门市金宁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合议庭
审判员彭忠强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付刚
判决日期
2020-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