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城中支行、李欢欢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皖1802执1328号
判决日期:2020-08-31
法院: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城中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欢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91754.79元及利息。本案执行费1702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传票等执行材料。经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证券、保险、住房公积金、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未能实际扣押。本案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经与申请执行人联系,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对此事实,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据此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李龙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童涛
判决日期
2020-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