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益美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京0106民初8603号
判决日期:2020-08-31
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中益美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益美康公司)与被告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医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中益美康公司诉称,原、被告自2016年建立业务关系,但至今被告仍与原告有未结款项。虽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均未果。故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尚欠原告的货款54979.99元及利息(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中国医药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相关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申请将本案移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判决结果
驳回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薄彩峰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吴艳萍
判决日期
2020-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