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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河北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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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繁花世金天然香料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房山区河北镇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2020)京0111行初29号         判决日期:2020-08-31         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繁花世金天然香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繁花世金公司)不服被告北京市房山区河北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河北镇政府)作出的强制拆除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繁花世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福文,被告河北镇政府参加诉讼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委托代理人穆艳军、委托代理人卢永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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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繁花世金公司诉称,2005年1月1日原告与北京市房山区河北镇半壁店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半壁店村委会)、北京市房山区河北镇半壁店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半壁店经合社)签订协议,原告在签订上述协议的前提下平整土坡并建设309平方米玫瑰鸡场。被告于2019年6月18日作出河政限拆字【2019】第24号《限期拆除决定书》(以下简称【2019】第24号限拆决定书),并于2019年8月19日强拆了原告的玫瑰鸡场。现【2019】第24号限拆决定书已被(2019)京0111行初471号行政判决书确认违法。被告拆除原告的农用地设施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被告强拆原告的玫瑰鸡场的行政行为违法。 原告繁花世金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1.2005年4月8日,协议书; 2.2009年1月1日,协议书及补充协议; 3.2016年1月1日,关于原告土地使用情况说明; 证据1-3证明:涉案农用设施归原告所有。 4.照片2张,证明:涉案农用设施的结构。 5.(2019)京0111行初471号行政判决书,证明:【2019】第24号限拆决定书认定的事实不清楚,已被法院确认违法。 6.国土资发【2014】127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证明:涉案玫瑰鸡场属于农用地设施,不应当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约束。 7.工商注册信息,证明:陆彤为原告监事。 被告河北镇政府辩称,第一,被告作出涉案行政行为的行政相对人为陆彤,不是原告,繁花世金公司作为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第二,被告在日常巡查中,发现陆彤建设的位于半壁店村果园南侧的309平方米建设疑似违法建设,经向本人及村委会查询,该建设是2005年原告以繁花世金公司的名义所建,没有相关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2019年5月29日,被告就此情况向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委员会房山分局(以下简称市规自委房山分局)发送《关于查询陆彤在河北镇半壁店村域内建设的房屋是否经规划许可的函》核实相关事实。2019年5月31日,市规自委房山分局作出了规(房)执函[2019]248号《案件协查复函》,函复称未向陆彤核发过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据此被告认定涉案的位于半壁店村果园南侧的309平方米房屋为违法建设证据确凿。第三,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三条、《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认定涉案房屋为违法建设,并依据《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了【2019】第24号限拆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且已经送达给原告,送达当日是陆彤本人签收,送达程序合法。第四,被告在【2019】第24号限拆决定书规定的时间届满后,对涉案违法建筑物实施了强制拆除,拆除前已经对建筑物内的物品进行了清单,并保存好影像资料,将该物品转移到安全的地方予以存放,拆除过程中也是本着损失最小原则实施的。综上所述,原告主体不适格且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河北镇政府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2019年5月29日,《关于查询陆彤在河北镇半壁店村域内建设的房屋是否经规划许可的函》; 2.2019年5月31日,规(房)执函[2019]248号《案件协查复函》; 证据1、2证明:被告认定涉案房屋为违法建设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3.2019年6月18日,【2019】第24号限拆决定书; 4.送达回证; 证据3、4证明:被告作出【2019】第24号限拆决定书的相关内容及依法送达的证明。 5.2019年8月12日,河北镇政府办公会会议纪要,证明:涉案拆除违建行为已经过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6.拆除违建现场照片及录像光盘,证明:拆除违法建设前已经做好了屋内物品转移、清登等工作。 7.2019年6月1日,情况说明,证明:执法情况的参考资料。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 原告繁花世金公司提供的证据3、6,因与本案审查的内容不具关联性,故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证据,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河北镇政府提供的证据1、2、6,因能够反映案件事实及涉案建筑的情况,故本院予以采纳;证据3、4,因【2019】第24号限拆决定书经本院认定违法,故本院不予采纳;证据5、7,因与本案审查的内容不具关联性,故本院不予采纳。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29日,被告河北镇政府向市规自委房山分局发函查询,主要内容为:陆彤分别于2009、2011年度,以原告繁花世金公司的名义,在半壁店村西建设了三处砖混结构房屋,分别是2011年在半壁店村西土坑内建设的建筑面积约330平方米的房屋;2009年在半壁店村西果园南侧建设的建筑面积约309平方米的房屋;2009年在半壁店村果园北侧建设的建筑面积240平方米的房屋,以上三处房屋属非宅基地内建房,请市规自委房山分局协助核查是否已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同年5月31日,市规自委房山分局复函称陆彤以原告繁花世金公司的名义在半壁店村中建设的建筑,未向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2019年6月18日,被告河北镇政府以案外人陆彤为责任主体,对其作出【2019】第24号限拆决定书,认定半壁店村西果园南侧309平方米建设系违法建设,责令陆彤限期拆除。陆彤不服,诉至本院,要求撤销被告河北镇政府作出的【2019】第24号限拆决定书。同年8月19日,被告河北镇政府强制拆除了309平方米的涉案建筑。针对陆彤要求撤销【2019】第24号限拆决定书的诉讼,经审查,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2019)京0111行初471号行政判决书,以被告河北镇政府认定事实不清为由,确认被告河北镇政府作出的【2019】第24号限拆决定书违法。针对被告河北镇政府强制拆除涉案建筑的行为,原告繁花世金公司不服,诉至本院,要求确认被告河北镇政府强拆行为违法。 另查明,2005年4月8日,甲方繁花世金公司与乙方半壁店村委会、半壁店经合社共同针对合作建立“油用玫瑰种植及繁育”基地签订《协议书》,内容有约定:乙方同意自2005年1月1日起,由甲方租用其四队场院及房屋作为办公和玫瑰园管理用地;协议期限自2005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涉案建筑于2009年建成。 2009年1月1日,甲方繁花世金公司又与乙方半壁店村委会、半壁店经合社签订《协议书》,其中约定,包括2005年4月8日签订的《协议书》在内的共四项协议自行解除,新的协议期限五十年,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58年12月31日止;本协议书签订时基本建筑及设施保有状态为:一层毛坯房冷库以及配动力设施、二层砼停车场、三层招待所主体15间毛坯房及半封闭院落;乙方同意甲方在原毛坯房的基础上,分阶段重新规划,改造完善。2013年3月12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一),针对农业用地范围及价格进行了进一步约定
判决结果
确认被告北京市房山区河北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8月19日强制拆除原告北京繁花世金天然香料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河北镇半壁店村西果园南侧建筑物的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北京市房山区河北镇人民政府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何秀芬 审判员吕婷 审判员刘英飞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冉
判决日期
2020-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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