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豫0122执963号
判决日期:2020-08-28
法院: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9)豫0122民初40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冻结、查封被执行人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价值19719630元的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朱卫平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张丙江
书记员张宇
判决日期
2020-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