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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顺城区前甸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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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洪海、抚顺市顺城区前甸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2020)辽04行终185号         判决日期:2020-08-28         法院: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窦洪海诉被上诉人抚顺市顺城区前甸镇人民政府行政答复一案,不服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20)辽0404行初5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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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原审法院认为,经询问原告,其陈述因其承包的0.28亩菜地,没有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予以登记,多次前往被告处反映问题并要求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19年10月,被告作出的前答字[2019]13号《答复意见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九)项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答复意见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告可依据《信访条例》的规定维权。被告也不具有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行政职责,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窦洪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返还原告窦洪海。 上诉人窦洪海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事实和理由,上诉人是前甸村一组经济组织成员,1986年承包菜田地0.28亩,15年期限;2001年第二轮土地承包,继续承包。2012年政府给一组失去土地的村民办理失地保障,当时因上诉人在一组的土地台账上有0.28亩菜田地的记载,没办上失地保障。2018年前甸镇开始办理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19年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时,在证上没有登记上诉人承包的菜田地。上诉人多次找到前甸镇政府,前甸镇政府出具了答复意见书。关于菜田地承包的问题,是政府解决而不是信访,信访无权解决关于土地的问题。请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抚顺市顺城区前甸镇人民政府辩称,请求维持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基本相同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徐铁军 审判员宁伯 审判员曹丹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段学飞
判决日期
2020-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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