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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右旗雅布赖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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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右旗雅布赖镇人民政府与范永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内2922民初552号         判决日期:2020-08-27         法院: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阿拉善右旗雅布赖镇人民政府诉被告范永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阿拉善右旗雅布赖镇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徐建君、被告范永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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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阿拉善右旗雅布赖镇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付供暖费本金,120.80m2×20.8元/m2=2513元,并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按国家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513×9.425‰÷30天=0.79元/天,0.79元/天×242天=191.06元,共计2704.06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是原告的暖气供应户,被告2018-2019季采暖期的暖气费至今未缴,原告多次催收,但被告仍未缴纳,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供暖费及滞纳金2704.06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对原告的起诉采暖面积和采暖费计算无异议,只是我们从2015年入住以来暖气就不热,但我们一直在缴费,2016年供热公司来测温了,我们平均温度只有8度,国家规定室内温度应达到18度,未达到供热标准就不用缴费,这个问题我们一直向雅镇政府反映,但一直解决不了。去年我们又问了很多人家都不热,我们就没缴,我们家没有达到供热温度,给我们减免一部分,我们就缴,否则我们不缴。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异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当事人双方2018年-2019季供热费用问题,被告承认原告向其提供供热,但是认为没有达到供热标准,热度不够,故未缴纳2018-2019季采暖费。被告提供2016年由供热公司出具的测温登记表一份,经质证,原告认为只能证明2016年供热温度没有达到供热标准,不能证明2018年-2019季供热温度未达供热标准,对此,原告不予认可
判决结果
一、由被告范永玉向原告阿拉善右旗雅布赖镇人民政府支付2018-2019季供暖费2513.00元,此款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 如未按照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范永玉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赵金铭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魏巍
判决日期
2020-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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