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文华比岸商贸有限公司、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鲁0103执异139号
判决日期:2020-08-19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执行人山东玉玺炉料有限公司、山东邹平锦华纺织有限公司、山东开泰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宋纪圣、刘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济南文华比岸商贸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申请申请,申请变更该案的申请执行人为济南文华比岸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人称,关于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山东玉玺炉料有限公司、山东邹平锦华纺织有限公司、山东开泰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宋纪圣、刘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19)鲁0103民初6170号民事判决书,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依据生效判决书申请执强制执行,2017年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将相应债权转让给济南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于2019年2月5日登报公告,后济南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相应债权转让给申请人,并于2019年12月11日登报公告。故申请变更本案申请执行人为济南文华比岸商贸有限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申请人提供了本院(2019)鲁0103民初6170号民事判决书、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确认书、债权转让通知等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关于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山东玉玺炉料有限公司、山东邹平锦华纺织有限公司、山东开泰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宋纪圣、刘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0日作出(2019)鲁0103民初61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被告山东玉玺炉料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本金1500万元,借款利息1715608.64元。二、被告山东邹平锦华纺织有限公司、山东开泰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宋纪圣、刘葵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认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在山东玉玺炉料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所获清偿部分,被告山东邹平锦华纺织有限公司、山东开泰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时应予扣除。三、驳回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2020年5月20日我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立案执行,现该案正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另查明,2017年12月11日,甲方(出让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乙方(受让方)济南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济南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在山东法制报刊登债权转让公告。后济南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济南文华比岸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转让给济南文华比岸商贸有限公司,并于2019年12月11日在山东法制报刊登债权转让公告,并出具债权转让确认书,对上述债权转让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变更济南文华比岸商贸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骆腾
人民陪审员徐惠
人民陪审员宋锡翠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刘珏瑶
判决日期
2020-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