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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腾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1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秦世禹
联系方式:0417-2259355
注册时间:2010-03-15
公司地址: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兴旺街37号
简介:
城市道路工程(不含高速路)、桥梁工程、公共广场工程、路灯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输变电工程施工;绿化工程及绿化养护工程、管道安装工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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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礼元、李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辽01民终1992号         判决日期:2020-08-28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胡礼元因与被上诉人李威、被上诉人沈阳市和平区房产局(以下简称房产局)、原审第三人营口腾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飞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2民初108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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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胡礼元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李威、房产局支付所欠工程款23万元,一、二审诉讼费等由李威、房产局负担。理由:一审法院认定胡礼元所主张的增项施工没有有效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胡礼元持有《和平区老旧小区改造一期现场验证单》,并有负责人张雷签字,可以证明胡礼元完成了相应施工工作,李威、房产局应支付增量工程的工程款。 胡礼元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李威、房产局支付所欠工程款23万元;2、诉讼费用由李威、房产局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案外人沈阳市和平区房产行政管理所将和平区十二个老旧小区排水工程发包给腾飞公司施工,李威从腾飞公司处承包涉案工程,并交由胡礼元进行施工。胡礼元施工完毕后,被告仅给付胡礼元工程款447000元,胡礼元以李威欠付工程款为由曾起诉到一审法院。该案号为(2018)辽0102民初9065号,在该案中,胡礼元主张工程款分两部分,合同内工程款550480元以及合同外工程增项款230000元,对于合同内工程款550480元,一审法院已作出(2018)辽0102民初90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支持了胡礼元部分诉讼请求。对于合同外增项款230000元,原告在该案中撤回了该项诉讼请求。现再次起诉至法院,主张李威、房产局给付,对于增项施工,李威予以否认。胡礼元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 一审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腾飞公司经邮寄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涉案工程由沈阳市和平区房产行政管理所发包给腾飞公司施工,转而由李威承包,再行并交由胡礼元进行施工,胡礼元主张进行了增项施工,李威予以否认,胡礼元需提交证据证明,因胡礼元不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增项施工的事实,对胡礼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胡礼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2375元(胡礼元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胡礼元负担。 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胡礼元提交的《和平区老旧小区改造一期现场验证单确认》(以下简称《验证单》)记载的内容为:一期12个小区现场监理及社区签证已完成,确认人:张雷,2016年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750元,由胡礼元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王惠丽 审判员相蒙 审判员曹杰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吕志真 书记员张鑫桐
判决日期
2020-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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