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春与山东凤祥食品有限公司、山东尽美食品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鲁0782民初1583号
判决日期:2020-08-28
法院: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永春与被告山东凤祥食品有限公司、山东尽美食品有限公司、诸城外贸食品冷藏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王永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25万元(具体数额待评估后确定)。本案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原告租赁诸城新长虹包装有限公司土地种植的海棠及樱花等绿化树苗。2019年中旬三被告污水管道破裂,污水流入原告租赁的土地内,导致原告种植的绿化苗木死亡。经潍坊市生态环境局诸城分局组织调解后未达成一致意见,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经原告申请,原、被告协商,本院依法委托山东富润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苗木损失价值进行评估。因评估现场不具备评估条件,2020年8月4日,上述鉴定机构出具退回上述鉴定申请的说明一份。经本院询问,原告王永春不能确定涉案苗木损失的具体价值
判决结果
驳回王永春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李翰林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王颖超
判决日期
2020-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