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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黄鲁鹏
联系方式:0536-3901000
注册时间:2001-09-10
公司地址: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圣水路2377号
简介:
城市天燃气供应。(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低温、冷量及相关产业的开发、技术服务;燃气设备、燃气器具、厨卫电器、消毒柜、油烟机销售、安装、维修;燃气汽车加气及润滑油经销,燃气工程建设、设计。天然气管道输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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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秀萍与青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房德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鲁0781民初2042号         判决日期:2020-08-28         法院: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段秀萍与被告青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燃气公司)、房德仲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追加房师昊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秀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翔、靳雯婧、被告燃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洁、赵辉、被告房德仲及其与被告房师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段秀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20000元,其余医疗费待实际支付后另行主张;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及鉴定费等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增加第一项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395377.6元,其余医疗费待实际支付后另行主张。事实和理由:原告与亲属租住在被告房德仲的房产青州市传信楼小区12号楼2单元301室。2019年3月3日夜间,室内发生天然气泄漏。3月4日6时许,原告在做饭时发生爆炸造成火灾,致原告及亲属被烧伤,后送至青州市人民医院、潍坊市益都中心医院救治。事故造成原告特重度烧伤、吸入性损伤等伤害后果。室内未安装燃气报警器天然气泄漏无法报警;被告燃气公司未能尽到安全检查责任以及日常的安全宣传责任;被告房德仲作为房主,未履行保证出租屋不存在安全隐患以及出现安全隐患及时维修整改的义务,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发生后,原告花费了高额医疗费,至今尚欠医院医疗费用几十万元。各被告对事故的发生互相推卸责任,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燃气公司辩称,1.被告燃气公司尽到了日常安全检查等义务,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也对燃气安全知识进行了宣传、普及,对该用户燃气设施的安装符合技术规范及相关规定,对本次燃爆事故的发生不具有过错,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责任。2.本次燃爆事故发生后,经青州市应急管理局、青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联合进行现场勘验,结果显示室内燃气管道所有接口部位及设施接口部位完好,气密性合格,本次燃爆事故系因住户操作不当引发,原告的损害后果系原告自身过错所致,与被告燃气公司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综上,原告对被告燃气公司的起诉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依法查明案件事实,驳回原告对被告燃气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房德仲辩称,1.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应对爆炸发生的原因及责任承担举证证明责任。2.答辩人作为房屋出租人,在交付房屋时室内设施完备,不存在安全隐患,交付房屋时答辩人并没有提供燃气灶,燃气灶是原告自行购买并使用,发生爆炸如因燃气灶的安装使用不当所致,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责任。燃气报警器应由作为燃气使用人的原告自行安装,且未安装报警器与发生燃气爆炸无直接因果关系,安装燃气报警器也不属于强制性规定,因此答辩人不存在任何过错。3.原告在租赁、使用房屋过程中发生天然气爆炸,造成答辩人的房屋及室内设施损坏,给答辩人造成财产损失,答辩人保留要求相应责任人赔偿的权利。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房师昊辩称,同房德仲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3月24日,被告房师昊与青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青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安置楼房协议一份,约定被告房师昊因自有房屋被依法拆迁,获得青州市传信楼社区安置区(又称传信楼小区)12号楼2单元3层东户(含2单元5号车库)安置房产一处。2016年5月,传信楼社区安置区天然气安装工程完成施工,并经竣工验收。房屋交付后,被告房师昊于2018年6月27日到被告燃气公司办理了天然气开户手续。6月29日,被告燃气公司派人进行了燃气设施入户安装(不包括天然气泄漏报警装置)。此后,被告燃气公司通过CIS系统六次向房师昊发送了安全用气提示短信。 2019年2月2日,被告房师昊委托其父房德仲与原告段秀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段秀萍承租青州市传信楼小区12号楼2单元301室房屋,租赁期限为2019年2月2日至2020年2月1日,月租金为700元。合同签订后,段秀萍与丈夫武某、段秀萍的妹妹段某与丈夫耿东及段秀萍、武某之女武营与儿子张雨哲共六人入住该房屋。2019年2月24日,租住人员因自关表前阀,向被告燃气公司报修。2月25日,被告燃气公司派人开启阀门,同时进行了检修,检修结论为“燃气设施完好,无漏气”。2019年3月3日下午,武营到案外人张志磊经营的位于青州市天虹花园小区A区8号沿街房的青州市鑫磊食品机械设备经营部购买SUBAIER牌单头家用燃气灶一台,经其要求,售货人员对灶具出气眼进行了扩大。 2019年3月4日早上6时57分许,青州市传信楼小区12号楼2单元301室发生爆燃,致段秀萍、段某、武某受伤,室内物品受损,爆燃产生的碎屑同时造成楼下多部车辆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青州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大队、云门山街道办事处会同被告燃气公司进行了现场勘验,拍摄了现场视频并对相关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根据现场视频,涉案房屋厨房内天然气管道完好,灶前阀处悬挂有安全提示牌,天然气灶具与武营购置的单头家用燃气灶品牌相符;现场另有5公斤液化石油气钢瓶及炉灶各一只,钢瓶阀门处于开启状态,瓶内无液化气。同时,被告燃气公司对涉案房屋内天然气供气管道进行了试压检测,检测结果为合格。3月11日,联合调查组形成“关于传信楼小区居民住宅燃气爆燃事件发生原因的认定结论”,内容为:“2019年3月4日上午6时57分左右,云门山街办传信楼小区12号楼西单元301室发生燃气爆燃事件,造成室内3人受伤,周边3部车辆受损。当日,市应急管理局立即组织公安、住建、市场监管、××、云门山街办、华润燃气等有关职能部门、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事件发生原因展开调查,经过认真走访调查,汇总各部门各单位调查情况,进行了综合分析评判。联合工作组一致认定:此次事件系住户因燃气灶具使用不当致使燃气泄漏遇明火发生爆燃”;青州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消防大队、云门山街道办事处及被告燃气公司各参加人员共同签字。本案审理过程中,青州市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6月16日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2019年3月4日上午6时57分左右,云门山街道传信楼小区12号楼西单元301室发生天燃气爆燃。事件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在全力做好应急救援的同时,组织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大队、青州华润燃气公司等部门进行现场勘查,确认事发时燃气管道无泄漏,爆燃系住户使用操作不当引发,不属于安全生产事故”。 同时查明,被告燃气公司已于2012年4月28日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张本案归责原则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被告燃气公司、房德仲、房师昊均无异议。 还查明,事故发生后,原告段秀萍于2019年3月4日入青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次日转院至潍坊市益都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特重度烧伤、吸入性损伤等,经治疗于同年4月3日出院。本案立案受理前,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委托山东齐都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情进行了鉴定,该所于2020年4月27日出具(鲁)齐都司法鉴定所[2020]临鉴字第11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段秀萍:(一)评定为捌级、捌级伤残;(二)出院后90日1人护理;(三)无后续治疗费用”。 原告在潍坊市益都中心医院住院治疗期间仅预交医疗费22000元,其余医疗费未交,出院时未取得医疗费结算单据。除医疗费外,原告因本次事故所受损失为:残疾赔偿金270905.6元(42329元×20年×32%)、护理费10896.9元(115.97元/天×30天+82.42元/天×90天)、误工费2472.6元(82.42元/天×3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30元/天×30天)、法医鉴定费2860元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段秀萍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232元,减半收取3616元,由原告段秀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赵立波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张龙龙
判决日期
2020-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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