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艳荣与中国五矿集团四平钨钼材料总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吉0303民初1048号
判决日期:2020-08-28
法院: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艳荣与被告中国五矿集团四平钨钼材料总厂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艳荣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国五矿集团四平钨钼材料总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刘艳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原告刘艳荣与中国五矿集团四平钨钼材料总厂自1993年8月至2002年11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支付原告的生活补助费500元。三、原告自愿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刘艳荣1993年8月1日经四平市劳动局批准到中国五矿集团四平钨钼材料总厂工作,工种为冲压,系全民劳动合同工,2002年11月被单位以长期无故旷工为由给予除名处理。当时没有与单位办理离职手续,没及时把档案要回,再加上单位管理漏洞,过了多年以后,几经周折才找到原告档案,但档案里面缺了不少资料。2020年4月原告到社保局询问社保事宜,因档案缺失材料无法办理退休手续。为确保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请求。
中国五矿集团四平钨钼材料总厂未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艳荣在1993年8月至2002年11月期间在中国五矿集团四平钨钼材料总厂工作,2002年11月10日被中国五矿集团四平钨钼材料总厂给予除名处理。中国五矿集团四平钨钼材料总厂于2005年10月17日被吊销。
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劳动仲裁申请书、非公司法人吊销情况、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录用审批表复印件一份、劳动合同制工人增加、减少缴纳养老保险金人员报表复印件一份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一、确认原告刘艳荣与被告中国五矿集团四平钨钼材料总厂之间从1993年8月至2002年11月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驳回原告刘艳荣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刘艳荣自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员国伟
二〇二〇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蒋登辉
书记员杨天明
判决日期
2020-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