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天恒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对吉林中盛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吉0502财保54号
判决日期:2020-08-28
法院: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杭州天恒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中盛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杭州天恒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吉林中盛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县支行的银行存款1968273.29元,账号:XXXXX,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为杭州天恒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吉林中盛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县支行的银行存款1968273.29元,账号:XXXXX,冻结期限一年。
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张汉君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许元腾
判决日期
2020-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