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梨树县众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崔哲
联系方式:0434-5242658
注册时间:2002-09-06
公司地址:梨树县梨树镇内
简介: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凭有效资质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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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兴伟与黄启田、梨树县众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吉0322民初3860号         判决日期:2020-08-27         法院:梨树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卢兴伟与被告黄启田、梨树县众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众鑫公司)、第三人双辽市城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方洲家园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第三人双辽市城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兴伟委托代理人邓飞、被告黄启田、众鑫公司委托代理人姜立国,项目部负责人刘向华到庭参加诉讼,城建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卢兴伟诉称:2014年5月19日梨树县众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与原告签订了一份《断桥铝窗大包合同》,约定将位于××镇、六号、七号、十号楼的断桥铝窗承包给原告,原告负责材料、运输、制作、安装,合同约定每平方米价款为320元,工程总量为5000平方米。原告在签订合同后如约履行了合同的所有义务,但是梨树县众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并未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原告多次索要工程款后,该公司的法人黄启田于2016年1月22日为原告出具了欠条。但是至今为止,被告黄启田并未支付所欠的工程款。而且与原告签订合同的梨树县众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也已经注销登记。该公司的原始营业执照上明确记载是为总公司即被告梨树县众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业务。故,被告梨树县众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该对其分公司及其法人承揽的工程款业务的欠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交立即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人民币1030000.00元,并支付迟延支付工程款的利息人民币231750.00元,合计126175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10月2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欠款本金全部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黄启田辩称:原告起诉属实,但是工程门窗存在质量问题,我在2016年3、4月份口头通知原告进行维修,开发商刘总也通知原告维修,后期原告去工地把需要维修的材料放在仓库里,一直也没有维修,开发商欠我200多万元工程款,我与开发商现在没有具体决算,因为门窗工程存在问题,导致现在还没有决算。原告起诉的标的不对,实际应该是98万元,我在2017年至2019年期间给原告5万元。因为是原告没有给维修,导致款项没有拨付,所以我不同意给付利息。 众鑫公司辩称:一、原告起诉众鑫公司缺乏事实依据,原告与第四分公司所签订的合同未经众鑫公司确认,实际是黄启田以分公司名义自行签订,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应该由黄启田自行承担,黄启田已经给原告出具了欠款凭证,所以应该由黄启田承担债务。二、原告主张给付门窗款缺乏所施工的门窗质量合格的证据,未提供所安装门窗相关材料玻璃、五金材料等检验合格的合格证,不符合结算条件,而且因存在质量问题,与黄启田未就所欠工程款的数额扣除维修款项后进行结算。工程款没有最终结算,原告起诉缺乏依据。三、黄启田作为工程的承包方,原告是门窗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发包方为本案第三人,因原告施工的门窗存在质量争议,未经验收合格,导致发包方第三人欠付黄启田的工程款未能结算,故应由原告提供质量合格的证据并和第三人进行结算。如果认定为质量合格,应由第三人即发包方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责任。 项目部辩称:2015年11月末前门窗安装工程还没有完工,由于回迁户急于入住,我们就开始有陆续入住的,入住后发现门窗有质量问题,玻璃破碎、窗户缺乏沿条、把手不好使等问题。当时我们项目部和卢兴伟沟通过,卢兴伟说2016年春天给我们维修,所有门窗的玻璃都没有打封闭胶。我们考虑冬季施工不方便,就没有过分的要求,2016年春天找黄启田处理这个问题,黄启田说找不到卢兴伟,到现在一直没有维修。 审理查明:2014年5月19日梨树县众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与原告签订了一份《断桥铝窗大包合同》,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进行施工,该工程发包方为第三人双辽市城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方洲家园项目部,合同约定将位于××镇、六号、七号、十号楼的断桥铝窗承包给原告,原告负责材料、运输、制作、安装,合同约定每平方米价款为320元,工程总量为5000平方米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卢兴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56元,退回原告卢兴伟。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赵艳江 人民陪审员贾亚琴 人民陪审员赵福春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华伟东
判决日期
2020-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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