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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港务建设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生
联系方式:021-25251600
注册时间:1981-06-24
公司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丰和路1号
简介:
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壹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承包贰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送变电专业承包三级,水电安装、维修,港口设备安装维修,构件制造,普通货物运输(本单位),自有房屋的融物租赁,对外承包工程业务。 【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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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黄陂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中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沪01民初235号         判决日期:2020-08-25         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武汉市黄陂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诉被告中建港务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港务)、中国建筑吉布提有限公司[CHINASTATECONSTRUCTIONENGINEERING(DJIBOUTI)SARL]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诉称,2014年间被告一中建港务在吉布提国投标承包吉布提多哈雷多用途港口(一期)项目工程,于2014年9月11日向原告承租机械设备,并与原告签订了《吉布提港口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合同签订之后,在原告按合同的约定将机械设备运至吉布提港口施工之后,被告一中建港务又邀请原告向被告一中建港务投标分包该工程的部份项目,原告通过向被告一中建港务投标,获得了吉布提多哈雷港口道堆工程的分包权。原告中标后,被告一中建港务即安排其公司人员叶某为该工程项目责任人,叶某以被告一中建港务的名义在被告一中建港务的办公场所与原告签订了《吉布提多哈雷港口道堆工程分包合同》。原告与被告二签订合同是根据被告一中建港务的安排而为,原告对被告二是否属于合法设立或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一概不知。但被告二的工作人员、负责人都是被告一中建港务的人员。同时被告二在被告一中建港务的办公大楼办公。被告二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马戏城支行开设有银行账户。原告签订合同之后,全面履行了分包合同的义务,该工程于2017年3月完工,并已交付建设方使用。原、被告对原告所完成的工程量进行了确认,但两被告对分包工程中没有约定价款的部份及合同外价款调整等部份拒不与原告结算。经原告核算,原告所分包工程的总工程款为6556万元,但被告至今只支付工程款3139万元及被告抵扣利息和汇率差136万元,对余下的工程款拒不向原告支付。故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建设工程分包工程款34158523.15元(已经扣减被告所支付的工程款3139万元及被抵扣利息和汇率差额136万元);2.判决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所欠的工程款34158523.1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2017年6月1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计算至2019年5月31日止利息为410万元;上述两项合计:38258523.15元。 被告中建港务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不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而是应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而合同签订地在上海市杨浦区XX路XX号,该地址也是中建港务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文书送达也是送达至该地址,故根据相关规定,本案应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判决结果
驳回被告中建港务建设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中建港务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毛焱 审判员蒋庆琨 人民陪审员瞿玉芳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许晶
判决日期
2020-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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