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鑫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泰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鲁0902财保706号
判决日期:2020-08-13
法院: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泰安鑫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40万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已交纳保全费2520元并用担保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新泰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万元,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和法锐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伟
判决日期
2020-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