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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南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集体所有制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016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铁绳
联系方式:0914-7389531
注册时间:1989-07-11
公司地址:洛南县城人民路南段
简介:
建筑、修缮安装、建筑装璜、预制构件制作、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设备、钢模板、钢管等租赁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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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南县景村镇八一村十二组与洛南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洛南县自然资源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2020)陕10行终22号         判决日期:2020-08-28         法院: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洛南县XX镇XX村XX组与被上诉人洛南县自然资源局、原审第三人洛南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因不服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2020)陕1002行初1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及询问当事人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一审法院查明,1997年4月16日,洛南县人民政府给洛南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颁发了5557号房屋所有权证,洛南县XX镇XX村XX组认为上述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行为存在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于2020年4月15日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洛南县人民政府于1997年4月16日给洛南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颁发的5557号房屋所有权证。另查明,因机构改革,原洛南县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职权由洛南县自然资源局承继。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起诉期限。本案中,洛南县XX镇XX村XX组于2020年4月15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洛南县人民政府于1997年4月16日向洛南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颁发的5557号房屋所有权证,已超过二十年最长起诉期限,故应依法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洛南县XX镇XX村XX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上诉人洛南县XX镇XX村XX组上诉称,本案超过二十年起诉期限属实,但该颁证行为违法,且组干部改选频繁,上诉人一直不知情;洛南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与原乡政府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违法,房产交易无效;在无土地使用证的情况下的房屋登记行为无效;原审第三人至今未提交房产证。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被上诉人洛南县自然资源局辩称,洛南县人民政府1997年4月16日向洛南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颁发房产证,上诉人2020年4月15日向法院起诉,显然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一审法院裁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结果正确。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原审第三人洛南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辩称,同意被上诉人洛南县自然资源局的答辩观点和理由,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李军宏 审判员张瑞 审判员邓昊宇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郭松梅 书记员李倩
判决日期
2020-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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