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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分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刘源
联系方式:0914-2180001
注册时间:2013-10-11
公司地址: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通江路西段商洛市工商红盾综合服务大楼1、2层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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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丹强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陕1021民初775号         判决日期:2020-08-28         法院:洛南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丹强与被告人保商洛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张丹强诉称,原、被告于2016年5月10日签订《保险合同》,合同附加百万安行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3保险责任: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一般意外全残保险金《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按本附加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一般意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附加保险合同效力终止。原、被告签订合同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缴纳了保费。2018年5月12日原告发生了交通事故,受伤后先后被送往西安市红会医院、洛南县中医医院、陕西省康复医院治疗。出院后,经被告提出,原告在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伤残等级一级。被告只支付护理费,对意外伤害全残赔偿金不予支付。双方因此发生纠纷,故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原告意外伤害保险金20万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人保商洛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百万安行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5.4条约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依法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双方对本案的管辖权作了明确约定,本案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应该是商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该条法律规定,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也应是商州区人民法院。故被告人保商洛分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商州区人民法院管辖
判决结果
被告人保商洛分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商州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杨晓宏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尹英洁 书记员姜燕
判决日期
2020-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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