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陕西兴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儿女白河县天尔秀服装服饰有限公司、纪维借款合同执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陕0929执107号之三
判决日期:2020-08-28
法院: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白河县人民法院(2019)陕0929民初91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01月10日向被执行人白河县天尔秀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白河县天尔秀服装服饰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白河县天尔秀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在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70710010120100003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94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庞勇
二〇二〇一月十日
书记员姜曼
判决日期
2020-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