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北京中科汇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科汇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中科汇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10-82826258
注册时间:1999-04-26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9号楼二区305
简介: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技术培训;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值在1.5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专业设计服务;技术进出口;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经营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电信业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展开
北京中科汇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联互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399号         判决日期:2020-08-28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北京中科汇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汇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国联互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互动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民初10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中科汇联公司法定代表人游世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东,国联互动公司法定代表人卜羽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兴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中科汇联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民初1062号民事判决书;2.判令国联互动公司支付因其未能完成全部开发任务间接导致公司损失合同款收入30万元;3.依法解除涉案2016年9月20日签署的《软件设计/开发采购订单》;4.判决国联互动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二审庭审中,中科汇联公司撤回上述第2、3项上诉请求。事实与理由:1.涉案订单/合同为软件开发委托合同,并非UI设计合同;2.订单/合同中各付款节点不合理,交付成果占总开发内容的比例不足5%,要求中科汇联公司承担高达合同总额70%的付款义务,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3.国联互动公司设计初稿未能得到发包方认可,也未被项目采用;4.国联互动公司无能力承担本项目开发任务;5.因国联互动公司原因给中科汇联公司造成30万元经济损失。 国联互动公司答辩称,认可原审查明事实及判决结果,涉案合同有效,国联互动公司已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中科汇联公司应履行付款义务。 国联互动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中科汇联公司支付开发费用21万元,并承担逾期支付的利息损失(其中15万元起算点为2016年9月24日,6万元的起算点为2016年9月25日,按年化6%利率计算);2.诉讼费由中科汇联公司承担。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 2016年9月20日,国联互动公司与中科汇联公司签订了《软件设计/开发采购订单》(以下称涉案合同)。涉案合同载明: 采购方为中科汇联公司,供应商为国联互动公司。项目名称为 公积金APP开发项目。采购总价为300000元人民币。时间计划:交付UI设计,周期6个工作日,内容为完成UI设计;交 付静态页面版,周期10个工作日,内容为完成界面搭建工作和页面链接跳转;最终版,周期25个工作日,内容为全部功能的实现。付款方式共四个批次:第一次,付款50%,即15万元,付款节点为订单签署后3个工作日内;第二次,付款20%,即6万元,付款节点为UI设计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第三次,付款20%,即6万元,付款节点为静态页面版开发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第四次,付款10%,即3万元,付款节点为项目得到客户方终验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项目需求包含移动端和微信端,分别包含13个一级功能和4个一级功能,一级功能项下设有若干二级功能等。备注第二条约定,本订单仅对订单内所约定采购项目的需求、时间计划、付款方式及付款节点进行约定,未约定内容默认以框架协议中所约定的条款为准;第三条约定,项目执行过程中遇有订单未明确事项,双方以邮件形式进行沟通及确认,委托项目在合作期间,所有往来的文本文件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或经电子邮件确认后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五条约定,项目启动标准:1)甲方提供项目所需全部资料给乙方;2)签署合作订单或者合同;3)甲方支付项目首付款项。 2016年9月20日,即涉案合同签订当天,国联互动公司向中科汇联公司开具了两张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分别为9万元及6万元,应税名称为技术服务费。 国联互动公司主张其已完成涉案合同约定的UI设计,并提交了双方往来邮件。邮件显示:2016年9月5日,国联互动公司王丹丹向中科汇联公司李文辉发送邮件称,“Dear李经理:附件为我司UI设计师设计的两版风格稿,每版风格4个页面,请注意查收”。2016年9月7日12:01,李文辉向王某发送邮件称“王某:附件为政务网站的效果图,请参考,有问题及时沟通”。2016年9月7日23:07,王某向李文辉发送邮件称“公积金移动端UI设计风格已按照公积金政务网站的风格进行了修改,附件为修改后的UI风格稿及设计说明,请注意查收”。2016年9月8日,李文辉向王某发送邮件称“今天去中心确认我们移动客户端的UI设计,有以下几个问题需修订……”。2016年9月21日,国联互动公司王某向李文辉发送邮件称,“Dear李经理:附件为公积金项目移动端所有页面的UI设计效果图,考虑到项目工期紧张,请尽快确认。”并抄送王志飞等。2016年9月21日15:38,李文辉回复邮件称“按当前设计尽早启动开发工作”,并抄送王某等。2016年9月21日15:55,王某某回复王某称“你们就按照图片开始做吧,我们公司给你们确认了”。 2016年9月29日,国联互动公司委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向中科汇联公司发送律师函,内容包括“国联互动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贵司提交了UI设计并得到贵司确认,但贵司至今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将第一次付款15万元和第二次付款6万元支付给国联互动公司……要求贵司于2016年10月2日前向国联互动公司支付合同内约定的已到支付期的合同价款21万元……”。 中科汇联公司认可上述电子邮件及律师函的真实性,但认为邮件中交付的“UI设计效果图”不能等同于已完成UI设计, 且该效果图于涉案合同签订后第二天即提交,工作时长不足两个工作日。中科汇联公司为证明其答辩意见,亦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双方往来邮件。邮件显示:2016年9月26日,国联互动公司向中科汇联公司李文辉等发送邮件称“请贵司于2016年9月27日下班前完成项目首付款拾伍万元整的支付,截止27日18:00点,如该笔款项仍未到位,我司项目团队将不得不被释放……”2016年9月28日,国联互动公司卜羽晨再次向李文辉等发送邮件称“项目首付款到账是继续开展后续工作的基础,故贵司提出的以更改合同条款为支付首付款前置条件的要求我司不接受,并请求贵司无条件支付项目首付款……若截止28日下午18:00贵司仍未完成支付,我司将释放项目资源,原定项目团队在十一期间的加班也将无法再行安排,同时我司将作废已开具的发票并启动追偿……”。2016年9月29日,中科汇联公司宋静向国联互动公司发送邮件称“针对贵方所发邮件,虽然我公司没有进行正式的邮件回复,但这几天跟贵方商务一直在积极沟通,希望通过补充协议的形式将合同中不明确的内容完善……我们诚望贵司就上述问题及时提交正式文件,列明具体的开发计划及验收标准。否则我方将质疑贵司是否有能力和诚意完成此项目……”。为证明国联互动公司的开发计划不能满足发包人的需求,中科汇联公司提交了2016年9月25日项目发包人向中科汇联公司发送的邮件,其中称“我有理由推测在此之前中科汇联项目组根本没有开发。中科汇联项目组以前上报的开发计划就是一个‘笑话’……”。 中科汇联公司另提交了其与案外人于2016年10月13日签订的《委托开发合同》及付款记录,用以证明在国联互动公司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不再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中科汇联公司已将涉案项目另行委托案外人,涉案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可能。 在原审法院主持下,国联互动公司当庭对上述邮件附件中的UI效果图进行了下载及解压,并向合议庭及中科汇联公司展示了邮件中UI效果图的具体内容,中科汇联公司表示需回去核验再发表意见。原审法院对中科汇联公司的主张予以准许,但其庭后并未提交相应书面意见。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如下: 一、《软件设计/开发采购订单》即涉案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国联互动公司与中科汇联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涉案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相关义务。 中科汇联公司主张涉案合同缺乏验收标准等条款,在未签署相关补充协议的情况下无法作为履行依据。对此原审法院认为,首先,双方并未将签署补充协议约定为涉案合同的生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涉案合同已成立并生效。其次,由查明事 实可知,双方已在涉案合同中对工作内容、周期、款项及付款 节点等主要内容进行了约定,如果认为涉案合同中有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另行约定,但是否签 订补充协议均不影响涉案合同的效力。据此,中科汇联公司的该项抗辩理由,原审法院不予采信。 二、中科汇联公司是否应依约支付第一笔及第二笔款项 关于第一笔款项。因涉案合同明确约定中科汇联公司应于合同签署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国联互动公司15万元,故中科汇联公司未支付上述款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关于第二笔款项。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国联互动公司已于2016年9月21日以邮件附件形式向中科汇联公司交付了UI设计效果图,中科汇联公司则于当日回复邮件称“你们就按照图片开始做吧,我们公司给你们确认了”。在此基础上,结合国联互动公司出示的UI图片,原审法院对国联互动公司关于其已完成UI设计并得到了中科汇联公司确认的主张予以采信。依据涉案合同的约定,第二笔款项的付款节点为UI设计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故中科汇联公司应于确认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国联互动公司6万元。现中科汇联公司未如期支付上述款项,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对于中科汇联公司关于本项目未启动,国联互动公司提交的开发成果并非履行合同义务的相关辩称,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往来邮件,国联互动公司交付UI设计效果图后,中科汇联公司予以确认并回复称“按当前设计尽早启动开发工作”,可见双方对于涉案合同已正常启动并履行均无异议,中科汇联公司也已实际接受国联互动公司履行义务的行为。在此情况下,中科汇联公司关于本项目未启动的相关辩称没有事实依据,原审法院不予采信。 对于中科汇联公司关于国联互动公司提交的UI设计不能满足客户需求的辩称,原审法院认为,首先,如前所述,中科汇联公司已对国联互动公司提交的UI设计予以确认。其次,从中科汇联公司提交的邮件内容来看,不足以证明“甲方”对“以前上报的开发计划”不认可系明确指向本案国联互动公司交付的UI设计。第三,“甲方”既非本案涉案合同的相对方,取得“甲方”认可亦非涉案合同明确约定的付款条件。因此,中科汇联公司关于国联互动公司提交的UI设计不能满足客户的需求的相关主张,原审法院不予采信。 对于中科汇联公司关于国联互动公司以行为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义务的辩称,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本案中,在中科汇联公司未履行其付款义务的情况下,国联互动公司未继续履行其后续义务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中科汇联公司的相关理由,原审法院不予采信。中科汇联公司另主张,国联互动公司UI设计工作时长不足2个工作日,开发比例不足5%,且其交付的仅为设计效果图,中科汇联公司不应承担70%的付款义务。对此原审法院认为,首先,涉案合同对付款金额和付款节点均已作出明确约定,该约定并未涉及工作量比例。其次,中科汇联公司虽称对国联互动公司的交付成果不予认可,但并未就该主张 充分举证证明,也未就其为何在不满意的情况下发出确认邮件 的行为作出合理解释。据此,原审法院对中科汇联公司的该项抗辩理由,亦不予采信。 至于中科汇联公司关于其已与案外人就本案项目另行签订委托合同,故涉案合同已不能继续履行的主张,原审法院认为,因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解除涉案合同的诉讼请求,涉案合同仍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合同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且中科汇联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到期款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在此情况下,其将本案项目另行委托他人的事实不能成为其不履行涉案合同义务的合法理由,原审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综合上述分析,中科汇联公司应如约向国联互动公司履行付款义务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国联互动公司主张第一笔款项15万元以2016年9月24日起算,第二笔款项以2016年9月25日起算,具有事实依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利率,因双方并未在涉案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利息且国联互动公司未就其损失举证,故原审法院对其关于按6%年利率计算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中科汇联公司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国联互动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于2019年3月27日判决:一、中科汇联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国联互动公司合同款项共计210000元;二、中科汇联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国联互动公司上述款项利息(其中,以150000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四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60000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五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中科汇联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中科汇联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上诉人北京中科汇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徐燕如 审判员刘晓梅 审判员詹靖康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赵云 书记员谭秀娇
判决日期
2020-08-28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