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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城县第一建筑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119万元
法定代表人:耿国群
联系方式:0377-67233720
注册时间:2001-10-23
公司地址:方城县新能源产业集聚区西园合兴路西侧弘裕1号公租房1号楼306-310房间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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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城县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杨玉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豫1322执1402号         判决日期:2020-08-27         法院: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方城县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玉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322民初32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内容为:一、被告杨玉印自愿于2020年5月10日前归还原告方城县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代为偿还(2019)豫1322执841号执行标的款245950元。二、原告方城县第一建筑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4989元,减半收取为2495元,被告杨玉印自愿承担。因被执行人杨玉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方城县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玉印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查明到被执行人杨玉印名下有银行账户内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上述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查明被执行人杨玉印名下有辆2010年注册登记的车牌号为豫R×××××号的比亚迪牌轿车一辆,因该车使用年限较长,且处置价值过低,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对上述车辆采取处置措施。另查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杨玉印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豫R×××××号的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该车已于2019年5月28日过户,本案无法处置该车辆。 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杨玉印名下有股权登记及工商登记等信息。 查明被执行人杨玉印与案外人韩金玲名下共同共有位于方城县杨集乡官庄南侧高速引线东侧裕泉花园5号楼房产一处(权证号码:1701012445-1)。该房屋已被其他案件首次查封,暂无法处置,本院对该房屋予以轮候第三次查封(查封日期为2020月5月29日)。上述房产查封期限为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三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通过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所在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杨玉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杨玉印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拟对被执行人杨玉印采取拘留措施,因未能找到被执行人,本院暂无法对其实施拘留。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案债权尚余248445元及利息等未能实现
判决结果
终结(2020)豫1322执140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杨玉印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方城县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合议庭
审判长陈豪亮 代理审判员张博 代理审判员扈栋增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韩冰
判决日期
2020-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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