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蓝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瑞章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普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鲁1426民初1429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08-27
法院: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蓝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奥公司)与被告上海瑞章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章公司)、普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蓝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瑞章公司向我方支付工程款1529933.51元及违约金3100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瑞章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3、请求法院判令普天公司与瑞章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24日被告瑞章公司与原告蓝奥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由原告对平原县“村村通”视频监控系统(二期)建设项目中部分项目进行施工,合同总价为11800000元,原告施工完毕后,被告并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现欠原告工程款1529933.51元。原告认为被告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第十四条第1项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后来得知2017年8月30日平原县公安局与被告普天公司签订《平原县“村村通”视频监控系统(二期)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合同》,被告普天公司并没有实际施工,整个工程系被告瑞章公司实际施工或违法分包,故原告认为被告普天公司应当与被告瑞章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瑞章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平原县公安局对平原县村村通视频监控系统(二期)建设项目公开招标,普天公司中标。平原县公安局与普天公司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普天公司负责视频监控项目的设备采购,及设备的安装、调试、维护等服务。普天公司与申请人签订《采购合同》,普天公司向申请人采购视频监控项目的部分设备,及设备的安装、调试、维护等服务。2017年10月24日,瑞章公司与蓝奥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向蓝奥公司采购视频监控项目中的部分设备,同时蓝奥公司提供设备的安装、调试等工程施工服务,本案系《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因此本案案由应为买卖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第十五条第6款约定:“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甲乙双方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应提交甲方所在地诉讼解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关系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本案的管辖地应为申请人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
驳回上海瑞章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魏新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朱远营
判决日期
2020-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