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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蓝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01万元
法定代表人:邵书庆
联系方式:13220997356
注册时间:2002-11-25
公司地址:平原县富民东大街紫金巷
简介:
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通讯及广播电视设备、办公用品及耗材、教学用具、数码产品、电器设备、安防监控设备、网络设备、多媒体设备、食品药品农产品农残快检设备等电子产品的批发、零售、维修;灯具、音体美健身用品及器材、医疗用品及器材、办公家具、机械设备、消防设备器材、应急救援设备器材、建材、五金、文具、图书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的批发、零售、维修;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机房工程、网络工程、安防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视频多媒体会议系统、交通安全设施、交通信号系统、政务公开系统、行业应用平台系统、舆情管理系统安装、销售、维修;电力、节能、节材、环保、新能源项目开发、运营;预埋件、杆、防雷设备的制造、销售;信息与网络安全综合解决方案、信息化办公解决方案服务;计算机信息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系统集成服务;IT外包服务;工程设计、建设及运维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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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蓝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瑞章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普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鲁1426民初1429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08-27         法院: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蓝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奥公司)与被告上海瑞章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章公司)、普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蓝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瑞章公司向我方支付工程款1529933.51元及违约金3100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瑞章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3、请求法院判令普天公司与瑞章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24日被告瑞章公司与原告蓝奥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由原告对平原县“村村通”视频监控系统(二期)建设项目中部分项目进行施工,合同总价为11800000元,原告施工完毕后,被告并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现欠原告工程款1529933.51元。原告认为被告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第十四条第1项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后来得知2017年8月30日平原县公安局与被告普天公司签订《平原县“村村通”视频监控系统(二期)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合同》,被告普天公司并没有实际施工,整个工程系被告瑞章公司实际施工或违法分包,故原告认为被告普天公司应当与被告瑞章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瑞章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平原县公安局对平原县村村通视频监控系统(二期)建设项目公开招标,普天公司中标。平原县公安局与普天公司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普天公司负责视频监控项目的设备采购,及设备的安装、调试、维护等服务。普天公司与申请人签订《采购合同》,普天公司向申请人采购视频监控项目的部分设备,及设备的安装、调试、维护等服务。2017年10月24日,瑞章公司与蓝奥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向蓝奥公司采购视频监控项目中的部分设备,同时蓝奥公司提供设备的安装、调试等工程施工服务,本案系《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因此本案案由应为买卖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第十五条第6款约定:“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甲乙双方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应提交甲方所在地诉讼解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关系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本案的管辖地应为申请人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
驳回上海瑞章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魏新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朱远营
判决日期
2020-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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