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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电器科学研究所
全民所有制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1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宏
联系方式:0871-66243022
注册时间:1991-08-07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上马村
简介:
机电工业科学研究、中间试验、机电工业技术转让、咨询、培训;电工检测设备仪器、电工产品及仪表质量监督检验;机电工程设计及安装;机电产品技术服务;机电产品、电子产品、仪器仪表、自动控制与信息系统产品,高低压电器成套设备的开发、设计、销售;机电工程、送变电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送变电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的专业承包叁级;自有房屋租赁、管理;停车服务;会务服务;餐饮服务;水电安装维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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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电器科学研究所与昆明电研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云0114民初1674号         判决日期:2020-08-27         法院: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昆明电器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电器研究所)与被告昆明电研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研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撤销被告2019年2月28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被告的股东,持有被告15.1%的股权。2019年2月28日,被告召开公司股东会,在未向原告等公司股东提供《公司解散工作方案》、公司经营、财务资料的情况下,就突然提出解散公司,并要求对解散公司及相关事项进行表决。为此,原告等大量小股东当场提出异议,要求对于公司解散与否的此等大事,公司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供经董事会表决通过的《公司解散工作方案》,提供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资料,公司股东在充分了解真实情况后,方能进行表决,决定解散与否。然而,公司大股东一意孤行,强行通过了《股东会决议》,决定解散公司,对公司进行清算注销。原告认为,2019年2月28日的公司股东会决议违反了《公司法》第四十六条,《公司章程》第十三条(7)“公司董事会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的规定,在董事会未制订公司解散方案,股东根本不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的情况就强行通过公司解散决议,严重侵害的原告作为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为此特诉至贵院,恳望判如所请。 被告答辩称:1.被告认为2019年2月28日的股东会的决议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同时也符合公司章程的约定,表决程序正当,是有效的,股东会决议不应该被撤销。原告在诉状中提到没有公司结算工作方案,没有向公司的股东提供这个公司经营和财务的资料,提出被告突然解散公司,从程序上来讲,公司法没有规定而且公司的章程也没有约定必须要有公司的解散方案,股东会才有权利进行决议解散公司。从客观事实上来讲,电研公司从自2018年已经停止了经营,工作人员陆续的离职,特别是财务人员也没有专人上班,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之前,公司没有一个有效的管理的秩序,也没有进行管理的工作人员,财务数据也没有工作人员进行统计,公司只有支出没有收入,公司员工的工资已经停发,而且面临着大额的银行贷款的利息以及借款利息,公司如果继续存续将严重影响公司所有股东的利益。根据电研公司的经营情况只能先决定是否解散公司,然后进行清算。根据清算的结果才能得到一个真实有效的公司的现状。2.原告在诉状的事实和理由中提到原告不清楚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的情况,公司在召开股东会的决议之前,已经提前30日通知原告在30日内完全可以自行行使它的股东的权利,到公司来查询相关的财务的信息和财务的资料,但是原告在接到通知以后没有任何的作为,这对于原告本身来讲,它是一个放弃股东查询查询公司财务状况权利的表现。3.对于原告提到的在全体股东决议是否解散公司这个会议当中,讲到大量的小股东提出异议,这个与当时股东会召开的事实不相符合。根据股东会议的决议的这个情况以及后面的签署情况,其实基本上已经达到76.%的表决权的股东已经表示同意了解散公司。4.原告诉状中提到要求董事会制作一个公司解散方案,而且由董事会进行召集股东会议这个也是一不可能的,因为公司在成立的选任董事会这个到期以后公司已经没有形成有效的选举出新的董事会,也就是说公司长期是没有这个董事会的存在的,所以董事会也不可能完成所谓制作公司解决方案的一个职能,董事会有没有制作这个公司结算方案,也影响股东会作为一个公司的最高的权力机构作出结算公司决议。综上所述,我们认为2019年2月28日被告的所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是完全有效的决议,不应该被撤销。而且并没有违反公司法第46条,也没有违反公司章程第13条,恰恰是完全符合这个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约定,它是一个有效的决议。 原被告针对其诉讼请求与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本院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予以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电研公司成立于2006年11月7日,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888万元,公司投资人(股权)与2017年12月4日最后一次变更,变更后,云南好农夫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出资14098610元,持股比例为48.82%,原告电气研究所出资4361390元,持股比例为15.1%。《昆明电研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章程(修订稿)》(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第十条规定:“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于每年一月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的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2019年1月28日,被告电研公司应云南好农夫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召开全体股东大会的提议,决定于2019年2月28日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对确定会议议程为表决昆明电研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公司解散决议》,并对参会人员等其他事项做了安排。上述会议通知直接送达了除董玉琴之外的其他所有股东,股东董玉琴系媒体公告送达。2019年2月28日,被告电研公司召开了股东大会,会议最后占76.761%股权的股东同意通过如下事项:1、决定解散公司;2、成立公司清算组,清算组成员由云南好农夫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昌万)、杨开升、李代丽、郑佑胜、张辉等股东组成,并由云南好农夫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昌万)担任清算组负责人;3、全权委托本公司员工张金潮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手续。另查明,原告系全民所有制企业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昆明电器科学研究所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昆明电器科学研究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吕丽华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何凤
判决日期
2020-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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