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利峰电瓷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西宏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杨明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赣0323民初215号
判决日期:2020-08-27
法院: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西利峰电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宏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杨明华、江西恒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刘独春、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追加)、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萍乡分公司(追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江西利峰电瓷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江西利峰电瓷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48元,减半收取计18774元,由原告江西利峰电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合议庭
审判长罗利华
审判员单纬
审判员邓克明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彭瑾
判决日期
2020-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