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科天绘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宁泽瑞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南京宁泽瑞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测瑞格测量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苏01民辖终500号
判决日期:2020-08-27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北京北科天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科天绘公司)、南京宁泽瑞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泽瑞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测瑞格测量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测瑞格公司)、原审被告上海东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20)苏0114民初1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北科天绘公司上诉称,一、原审法院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第三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原审第一被告宁泽瑞思公司主要办事机构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因此,上诉人北科天绘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二、本案宁泽瑞思公司工商注册地在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雄州南路399号恒利园区224幢18,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民智路13号证大喜马拉雅J座611室,并由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查清,作出了(2019)苏0116民初962号民事裁定书。上诉人北科天绘公司向宁泽瑞思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由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宁泽瑞思公司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2019)苏0116民初962号审理中,因宁泽瑞思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在南京市雨花台区,且六合法院寄送起诉状副本的邮寄地址亦是南京市雨花台区,因此,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曾作出民事裁定书,将该案移送原审法院处理。该案在审理中,北科天绘公司向原审法院申请撤诉,原审法院作出(2019)苏0114民初2817号民事裁定,准许撤诉。现北科天绘公司再次在原审法院提起姓名权纠纷诉讼,被告分别为宁泽瑞思公司、中测瑞格公司、东松公司。中测瑞格公司向原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随即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由于宁泽瑞思公司的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且原审法院将本案诉讼材料均寄送至宁泽瑞思公司住所地雨花台区,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且本案已由原审法院立案受理,从方便审理以及作出判决后便于送达角度,本案亦应由原审法院审理。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由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员李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王明珠
判决日期
2020-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