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泉溪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宜兴鹏鹞阳光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内0622执异37号
判决日期:2020-08-27
法院:内蒙古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宜兴鹏鹞阳光环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神华准能资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宜兴泉溪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申请人宜兴泉溪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称,宜兴鹏鹞阳光环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神华准能资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内06民终1022号民事判决生效后,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已吸收、合并、承继申请执行人宜兴鹏鹞阳光环保有限公司所有债权债务,请求将本案申请执行人变更为申请人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宜兴鹏鹞阳光环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神华准能资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内06民终102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17日申请本院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宜兴鹏鹞阳光环保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已被宜兴市行政审批局注销,由申请人宜兴泉溪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注册资本已变更,宜兴市行政审批局于同日决定准予变更登记
判决结果
变更本案申请执行人为申请人宜兴泉溪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鄂尔多斯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张秀炳
审判员董成香
审判员苏俊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薛冬梅
判决日期
2020-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