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祁阳福泰席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异议裁定书
案号:(2020)湘1121执异36号
判决日期:2020-08-27
法院: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祁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祁阳福泰席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祁阳嘉熙席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对本院(2020)湘1121执恢215号执行公告责令异议人祁阳嘉熙席业有限公司在2020年8月15日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的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异议人祁阳嘉熙席业有限公司称,异议人占有和使用的涉案房屋和土地有2015年异议人与被执行人祁阳福泰席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为依据且该合同不违背法律规定,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现法院以公告方式对异议人的实体权利进行处分,没有法律依据,严重侵犯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撤销该公告中“责令祁阳嘉熙席业有限公司在2020年8月15日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到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的相关内容。
本院查明,2013年6月28日,被执行人祁阳福泰席业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祁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款2600000元。被执行人祁阳福泰席业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4套房产、1处土地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借款到期后,被执行人没有偿还借款本息。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提起诉讼。2016年6月14日,本院以(2016)湘1121民初5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限被告祁阳福泰席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祁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及其利息;二、原告祁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祁阳福泰席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抵押房产、土地的折价、变卖或者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祁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2017年2月22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上述抵押房产和土地。2020年4月30日,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上述抵押房产和土地,买受人祁阳永宏纺织有限公司以最高价竞得。本院以(2019)湘1121执恢21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祁阳福泰席业有限公司原所有的上述抵押房产的所有权和土地的使用权归买受人祁阳永宏纺织有限公司所有。
另查明,被执行人祁阳福泰席业有限公司在办理上述房产和土地抵押后,分别与异议人祁阳嘉熙席业有限公司和祁阳县畅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将上述抵押房产和土地租赁给两公司,现两公司实际占有和使用上述抵押房产和土地。因两公司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导致实际无法交付,故本院作出(2020)湘1121执恢215号执行公告,责令异议人祁阳嘉熙席业有限公司和祁阳县畅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2020年8月15日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
判决结果
驳回异议人祁阳嘉熙席业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江柏林
审判员桂冠
审判员周高峰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欧秧生
书记员孙敏慧
判决日期
2020-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