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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恒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杨进生
联系方式:0851-28871616
注册时间:1997-10-09
公司地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丁字口东方大厦附楼12楼
简介: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经销:建材、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毒化产品及国家专控化学品)、日用百货、机电产品;房屋租赁(以上范围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不得经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而未获得审批的项目不得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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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斌与遵义恒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黔0302民初972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08-26         法院: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斌与被告遵义恒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 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对被申请人遵义恒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价值115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周斌及其妻子共有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产遵义市红花岗区桃溪寺桃源花园X幢X-X-X号房屋、遵义市红花岗区桃溪寺桃源花园X幢X-X-X号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的规定,申请人已提供财产担保,故对申请人要求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为确保因申请人申请错误或者案件审结后申请人可能败诉,由此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的规定,亦应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予以查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遵义恒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价值115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二、对申请人周斌及其妻子共有财产遵义市红花岗区桃溪寺桃源花园X幢X-X-X号房屋、遵义市红花岗区桃溪寺桃源花园X幢X-X-X号房屋予以查封(黔2018遵义市不动产权第XXX号、黔2018遵义市不动产权第XXX号)。 2019年1月22日,我院网络冻结了遵义恒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贵州遵义红花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账户内的存款1150000元。 2019年1月23日,我院查封了申请人周斌及其妻子共有记产。产权证号:黔2018遵义市不动产权第XXX号、黔2018遵义市不动产权第XXX号。 现因被告遵义恒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印章、财务资料等全部被公安机关查封扣押,导致本案被告遵义恒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无法举证,本案依法中止诉讼。本案保全措施于2020年1月16日到期,2020年1月6日,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续保
判决结果
继续保全(2019)黔0302民初972号裁定书上载明的保全措施: 一、冻结遵义恒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贵州遵义红花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账户内的存款1150000元。 二、查封申请人周斌及其妻子共有记产。产权证号:黔2018遵义市不动产权第XXX号、黔2018遵义市不动产权第XXX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王永红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简露芸 书记员万玲琳
判决日期
2020-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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