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宏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振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冀08民终1424号
判决日期:2020-08-26
法院: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河北宏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振兴、秦皇岛龙军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军公司)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投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冀0828民初2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冀0828民初235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北宏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525元予以退回
合议庭
审判长裴赤博
审判员李红梅
审判员应春明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顾成龙
书记员闫硕
判决日期
2020-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