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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凤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万元
法定代表人:肖华
联系方式:0523-82789088
注册时间:2006-06-20
公司地址:泰州市海陵区泰东商业广场南楼501室
简介:
物业管理、房屋中介、工程准备、管道施工(以上办理资质证书后方可经营),家政服务,装潢材料(不含油漆)、日用百货、鲜花销售,酒店管理,道路清扫,河道清淤,停车场管理,代驾服务,房屋维修;食品经营(按《食品经营许可证》所列项目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劳务派遣服务;职业中介活动;校车运营服务;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单位后勤管理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花卉绿植租借与代管理;对外承包工程;水污染治理;日用产品修理;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畜禽粪污处理利用;消防技术服务;打捞服务;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家用电器安装服务;电气设备修理;消防器材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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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7泰州市凤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田红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苏1204民初2457号         判决日期:2020-08-26         法院: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泰州市凤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田红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生、于飞霞、被告田红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支付原告物业服务费1666.50元及违约金2039.80元,公共能耗费156.25元,(2017年4月12日至2020年5月31日止),合计3862.55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7年4月8日,与泰州市姜堰区尚城壹品小区业委会(以下简称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并于2020年3月30日续签,服务期限自2017年4月12日至2023年3月31日止。上述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并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下列物业服务费用:多层住宅的物业服务费用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5元收取费用;公共能耗费按每户每年50元收取,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逾期未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每天5‰加收违约金。上述物业服务合同签定后,原告为该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为该小区28幢2单元404室的业主,并实际占有和使用至今。案涉房屋结构为多层,建筑面积88.88平方米。被告自2017年4月12日至2020年5月31日止,一直未能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累计欠物业服务费以及违约金等费用合计3862.55元(物业服务费0.5元/月/平方米×88.88平方米×37.5个月=1666.50元;公共能耗费50元/年÷12个月×37.5个月=156.25元;违约金5‰×0.5元/月/平方米×88.88平方米×12个月×360天×(37.5-12)个月÷12个月=2039.80元)。期间,原告多次上门以及电话催要,于2019年10月11日在该小区内张贴了《尚城壹品花园物业服务费用公示催缴名单》,并于2020年6月4日在被告住处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进行书面催缴,但被告至今未交。 被告辩称,被告不交纳物业费的具体理由如下:1.被告所在楼道出入门禁损坏至今未进行维修,楼道卫生清洁状况不好,原告未做好物业服务工作;2.小区花圃有业主随意种植,还存在违章搭建的情形,原告未管理到位;3.被告所购房屋在交房时墙体有裂缝,被告去物业申请维修,物业未进行维修。 针对被告的答辩,原告补充陈述:1.门禁系统虽是公共设施,但该门禁实际使用期限已经超过使用年限,如需维修,应先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报区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单位核批;2.小区内确实存在违章建筑,因原告无执法权,已多次向社区反映情况并请求社区联系城管执法部门进小区联合执法,现已拆除小区内部分违章建筑;3.花圃属于公共区域,本小区花圃内并无乱栽蔬菜的现象,确有业主将花种植到花圃里,原告已经对其进行劝告;4.原告是2017年4月承接本小区物业服务项目,被告申请维修时房屋已过质保期,墙体裂缝属于个人自用部位,政策明确规定由个人负责维修,不在公共维修基金的维修范围之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8日,姜堰区尚城壹品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原告签订《泰州市姜堰区尚城壹品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委员会委托原告对尚城壹品小区实施物业管理、提供物业服务等事宜;在物业管理过程中,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自觉维护良好的物业管理秩序,自觉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支持和配合甲乙双方实施物业管理以及做好物业服务的有关工作;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加强安全保护意识,负责自身的人身、治安、消防、交通和财产等安全防范工作;等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公司(乙方)实施物业管理的以下事项:协调和协助市城管、公安、工商、环保、卫生、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公共秩序、治安消防、环境卫生、房屋使用(装修装饰、违章搭建)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综合管理服务,公共秩序服务,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服务,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保养服务,等等;物业费收费期限,自2017年4月12日起,乙方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用,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逾期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每天5‰加收违约金;等等。 合同签订后,原告为尚城壹品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自2017年4月12日起未缴纳物业费、公共能耗费。原告于2019年10月11日在该小区内张贴了《尚城壹品花园物业服务费用公示催交名单》,并于2020年6月4日在被告住处进行书面催缴,被告仍未交纳。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泰州市姜堰区尚城壹品小区物业服务合同》两份、尚城壹品物业服务费用公示催交名单一份、物业催缴通知单一份、物业服务记录一组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一、被告田红圣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泰州市凤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17年4月12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止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合计1822.75元及违约金(以1822.75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泰州市凤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田红圣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员赵勇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周颖 书记员沈梦莹
判决日期
2020-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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