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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胜利门支行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0
法定代表人:蒋璐
联系方式:0510-82691054
注册时间:2005-04-25
公司地址:无锡市解放西路236号
简介:
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办理外币储蓄、外币兑换业务;办理票据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销售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其总行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的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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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胜利门支行与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市现代新农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苏0213执116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08-26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胜利门支行与被执行人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市现代新农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唐克明、高岳峰、戈丽萍、张利民、杨尉云、中南无锡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政建设集团阜阳路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作出的(2018)苏0213民初77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确认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胜利门支行对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享有贷款合同编号为JLDK-4813-2016-LX112、展期协议编号为QXTZ-2017006的合同项下包括借款本金4970万元、期内利息197557.48元、逾期罚息1972701元、期内欠息之复利7841元、律师费116772元在内的债权。二、确认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胜利门支行对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锡房他证字第××号、锡房他证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房屋所有权和锡惠他项(2014)第002795号、锡惠他项(2014)第002796号土地他项权证项下土地使用权以折价、变卖或者拍卖所得价款,分别在114.99万元、302.66万元、1936.88万元、465.09万元范围内对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享有优先受偿权。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胜利门支行有权以无锡市政建设集团阜阳路桥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皖(2017)阜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71465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不动产以折价、变卖或者拍卖所得价款,在805.26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中确认的债权及本案诉讼费优先受偿。四、无锡市现代新农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南无锡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判决中确认的债权分别在9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胜利门支行支付。无锡市现代新农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南无锡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五、唐克明、高岳峰和戈丽萍、张利民和杨尉云对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判决中确认的债权分别在1.6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胜利门支行支付。唐克明、高岳峰和戈丽萍、张利民和杨尉云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六、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七、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297366元(已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胜利门支行预交),由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市现代新农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唐克明、高岳峰、戈丽萍、张利民、杨尉云、中南无锡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政建设集团阜阳路桥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9334元,由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市现代新农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唐克明、高岳峰、戈丽萍、张利民、杨尉云、中南无锡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28032元,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胜利门支行支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过程中,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完成破产重整,申请执行人确认在重整程序中实现债权2789298.28元。对于剩余债权的执行,本院前往各银行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调查结果如下: 经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开设于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等行的账户,账户内均无余额可供本案执行。 经向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牌号为苏B×××××、苏B×××××、苏B×××××、苏B×××××等车辆,因车辆均下落不明,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 案件审理阶段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中南无锡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无锡市的房屋,本案执行中轮候查封张利民、杨尉云名下坐落于无锡市的房屋,上述房屋均由其他案件首封且设定高额抵押,本案无处置权。案件审理阶段本院已查封无锡市政建设集团阜阳路桥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阜阳市颍泉区及土地使用权,受疫情影响,暂无法启动处置程序。 执行中,本院另案提取了中南无锡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相关公司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可实现债权款项,到位执行款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无余款可供本案执行。 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52292207.48元及相应迟延履行利息,现执行到位2789298.28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判决结果
终结本院(2018)苏0213民初77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程序终结期间,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应每年度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直至履行债务完毕。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合议庭
审判长诸庆文 审判员张麒 审判员黎鹏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李瑞 书记员金君
判决日期
2020-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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